近期,为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我州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是放宽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对象在省救助制度0—6岁的基础上,放宽为0—14岁具有我州户籍且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所有残疾儿童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包括非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是明确救助服务要求。明确残疾儿童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的救助服务要求,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接受手术、康复训练、适配辅具。
三是明确异地结算方式。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在不能实现异地结算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由残疾儿童家庭先垫支,经相关医保、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残联审核后按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相关规定结算救助资金。
四是提高医保报销比例。针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制定提高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基本医疗报销比例“特惠”政策,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医保报销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20%,非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