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25〕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甘孜州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甘孜州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及国务院、四川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州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州本级预算由本级部门预算和财政代编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级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州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 凡纳入州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州级各部门),应当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中央、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全面树立“过紧日子”思想,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州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州级各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州级财政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确保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财政收支情况,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拟定中期财政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程序报批。
州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的重大政策事项,经州级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拟定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年度预算应当受中期财政规划的约束,其编制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州级各部门的规划和行业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政府预算
第七条 州本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税费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并及时向州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测算数据。
第八条 州本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中央、省、州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根据财力情况,按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省、州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预算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九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因政策标准或者实施主体不确定,暂不能精准编入州级各部门预算或者转移支付项目,需在执行中由州级各部门或者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和政策规定统筹分配的预算事项。
(二)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
(三)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内容,需按照数量、标准据实下达的项目资金。
(四)由州级财政安排的中央、省在州单位的预算事项。
(五)由州级一次性预算单位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预算事项。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代编预算的情形。
第十条 州级预算草案按照以下规程编制:
(一)州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州级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二)州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按照州级财政部门的要求预测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三)州级各部门提出部门预算支出需求及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州级财政部门汇总。
(四)州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收入预计建议方案和预算支出预计建议方案,报州政府同意后下达州级各部门预算控制数,州级各部门按照预算控制数形成部门预算草案建议方案报州级财政部门。
(五)州级财政部门编制州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审议;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州医保部门、州税务部门共同编制州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审议。
(六)州政府依法将州级预算草案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州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州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收入,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先征后返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州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州级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征收数据信息实时动态共享。州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月前七日内,向州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州级预算支出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
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州级财政部门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五)需要分配政府性债务限额及转贷县级政府债券资金的。
严格控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的,按照州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州级各部门代拟或者制定文件涉及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或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征求州级财政部门的意见。未与州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的,不得自行出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事项。
第十五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州政府报告上月全州预算执行情况。
州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州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三章 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分类规定支出标准,建立预算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州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州级各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各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州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将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编制,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
部门预算支出根据中央、省、州相关政策、州级各部门职能职责以及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预算绩效等编制:
(一)人员、公用经费预算编制。人员经费预算按照政策标准和人员职级情况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对年初预算编制时上级部门、州委、州政府已经明确要开展的工作,州级部门应对所需经费进行测算,并在年初预算编制时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申报,未申报的,执行中不予追加。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州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
(四)资产预算编制。州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资产存量、绩效目标,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五)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照甘孜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未编制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六)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州级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性质、近年收支状况等因素,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部门核定事业单位财务体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财务体制,统筹考虑财政拨款和单位资金收入,合理合规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州级各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遵守财政制度,按照规定的收入收缴程序和支出拨付程序办理资金缴拨;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根据实际用款进度办理资金支付,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强化资金安全管理。
预算执行中,部门(单位)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捐赠收入,以及事业收入超年初预算部分、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超年初预算部分、其他收入超年初预算部分,应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情况,报州财政局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未经批复,一律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
州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州级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州级财政部门对州级各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州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不符合结转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结转。
州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防止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州级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决策部署,或者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州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用于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州级配套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中央、省对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州级专项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央、省、州有关规定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分配方法、实施期限和主管部门。下列情形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一)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二)已经有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事项。
(三)州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设立、调整州级专项资金应当由州级各部门申请,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或者由州级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州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州级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立项依据、评估论证、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查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制定州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州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分配方法、申报条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州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州级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确定。期满后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州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先保障中央、省、州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州级各部门的支出需求。
第二十五条 州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策标准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涉及的基础数据、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资金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以及按标准据实分配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建立州级专项资金评估、调整和退出机制,于每年预算编制前,对州级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执行期限、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中央、省、州有关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继续执行。
(二)对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补助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项目分配零散、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采取调整、重组、整合等方式,统筹用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
(三)对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逐步退出。
(四)对设立依据不足、执行到期、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者绩效低下、审计或者财政监督等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专项资金,严格落实退出机制。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州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当设置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州级各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州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州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预算项目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项目预算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州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州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州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开展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州级财政部门。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州级各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开展部门整体、政策、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州级财政部门和州级各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应用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六章 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各项数据应当以政府、部门会计核算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州级财政部门和州级各部门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对账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州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州级决算草案,经州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州政府审定,并由州政府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州级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州级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入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州级财政部门、州级各部门按照规定批复决算。
第三十五条 州级各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州级财政部门。
州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接受中央、省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州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州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州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十八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州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州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州级预决算、州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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