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一般企事业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3237847037151 |
法定代表人 | 周向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环罚字〔202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
违法事实 | 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丹巴县丹东镇二瓦槽村独狼沟的丹巴县独狼沟一级水电站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墙上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22日 |
处罚有效期 | 2023年4月5日 |
公示截止期 | 2023年9月22日 |
处罚机关 | 甘孜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300008970917Y |
数据来源单位 | 甘孜州丹巴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323MB1539120Q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否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