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办发〔2022〕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甘孜州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孜州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四川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工作制度(试行)》《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行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为保障下游河流环境生态功能,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用以维持或恢复河流生态系统基本结构与功能所需的最小流量。
第四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以下简称泄放设施)是指用于满足规定的生态流量值的工程措施,包括水闸限位、闸坝开孔、坝顶开槽、埋设管道、渠首开孔、生态机组泄放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 生态流量监测装置(以下简称监测装置)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水电站下泄生态总水量的装置,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流量监测设备和数据传输等设备。
第六条 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管系统(以下称监管平台)是指由多通道动态监测装置、多线程接收系统、后台水电站管理、预警、调度系统等构成的现代化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泄放、监测
第七条 生态流量核定计算断面。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第八条 生态流量核定依据。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水生生物影响评价、项目核准等进行确定,具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技术规范 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 NB/T35091》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值执行。
第九条 生态流量核定方法。流域综合规划、规划环评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以及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评或批准的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等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从其规定。水利、生态环境、农牧农村、林草等部门行政许可中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明确的数值不一致的,取最大值。行政许可中未明确的,其生态流量值按照《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720号)要求编制的“一站一策”方案中认定的值执行。
第十条 生态流量调整。因自然灾害、检修维护、生态保护需求、水库功能变化、居民生活、农业灌溉用水等需对生态流量核定值、下泄地点、下泄措施、监测方式进行调整时,水电站业主应当主动申请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由属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批复后实施;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由属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由属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同时,属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调整文件上传省、州监管平台备案。
第十一条 泄放设施建设要求。新建、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其建设方案必须包括下泄生态流量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下泄生态流量方案应包含下泄生态流量执行标准、泄放设施、限位设施、监测装置及接入监管平台方式等内容。对没有泄放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已运行水电站,必须按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
第十二条 监测设备建设要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宜安装在生态流量泄放设施附近,确保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水文测报、监控数据传输等规范,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其数据采集装置应当具备断点续传、远程管理、在线升级等功能。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定期由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监测装置设施进行检定和校核,并出具鉴定书。
第十三条 监测信息传输及管理。所有具备通讯条件的运行水电站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及时向省、州监管平台传输监测信息。对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水电站,经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采取在取水设施处利用北斗通讯系统实时传输生态流量下泄值,同时在取水同一河流下游具备通讯条件河段建设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向监管平台传输图像和视频。上述两种方式均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电站,需报请属地县(市)水利、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农牧农村、林草等行业监管部门现场复核,经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送省、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月拷贝视频监控(截图)和监测数据上传至州级监管平台。水电站业主应当保存2年以上监测数据和3个月以上视频资料,以备核查。数据传输的时间间隔不得低于15分钟1次;视频应按照要求实时传输;图像截图时间不得低于60分钟1次。
第三章 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甘孜州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加强属地水电站的监管,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传至州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修改、删除监测信息资料应在监管平台留有记录,且记录不得删除。
第十五条 生态流量泄放管理。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按不小于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六条 生态流量调度管理。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调度管理要求泄放生态流量。
(一)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分时段泄放;
(二)当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小于生态流量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应停止发电;
(三)对位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电站,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
(四)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水电站,应当统筹供水、灌溉等用水要求,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水电站未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相关要求。
(一)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值,且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
(二)因防汛抗旱需要或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等原因,经县(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核实后,报经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其停止下泄生态流量的;
(三)因工程修复、施工等原因导致水电站确实无法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相关要求的,并经县(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经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明确意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水电站无法下泄生态流量的。
第四章 生态流量管理职能职责
第十八条 水电站业主责任。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下泄生态流量运行管理巡查制度,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运行维护,落实运维单位和运维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或蓄意破坏。安排专人对网络传输、设备运行等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正常下泄生态流量,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向属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并将相关报备资料上传省、州监管平台备案。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水电站的生态流量一律实行属地管理,水电站所在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同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督导,形成闭环管理;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横向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从而抓好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一)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将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的重要条件;
(二)县(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辖区内水电站泄放设施、监测装置运行情况和下泄生态流量执行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有无人为损坏、堵塞泄放设施,有无生态流量下泄,对不能判断生态流量是否足额下泄应当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现场检测确认。
(三)与配合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定期通报水电站下泄流量执行情况。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先进典型示范和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适时发布生态流量考核达标状况。
(四)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水电站的日常检查,登录监管平台对在线监测和上传的监测数据进行抽查。对仅实施就地储存的电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传输(拷贝)至省、州级监管平台或本地的下泄生态流量数据、图像、视频进行逐站抽查,抽查次数每周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5个时段(每个时段不少于15分钟且至少间隔1小时以上)。半数以上时段不符合传输(拷贝)要求即认定当天不达标。抽查后要形成当月工作台账并于次月7日前在省级监管平台报备,否则视为此时段被抽查电站不达标。
(五)针对水电站业主申报的因检修、自然灾害等特殊例外情况造成的下泄生态流量不足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核实并备案,同时还应加强监管,并将有关备案文件及时上传至省、州监管平台。
(六)通过上传或拷贝至省、州级监管平台的下泄流量监测数据、图像、视频,对水电站是否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相关要求进行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未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相关要求的水电站,由属地县(市)级及以上水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农牧农村、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相互配合。
(一)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监督在建水电站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经信部门应落实运行类水电站的行业监管主体责任,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态用水调度工作,督促水电站业主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对不能保证下泄生态流量且拒不按期整改的水电站,按照行业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三)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水电站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的生态流量标准,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落实下泄生态流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四)农牧农村部门督促水电站落实水生生物影响评价中提出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对涉及生态流量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林草部门对位于自然保护地的水电站,落实下泄生态流量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问题处置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对于单位或个人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和处置,下发整改通知,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加强跟踪督导。
第二十二条 实施在线监测的电站,根据上传至省、州监管平台的下泄生态流量监测数据认定是否达标,全年应报总次数和全年总天数应扣除特殊例外情况,包括检修、自然灾害、上游来水小于下泄生态流量值、电网特殊运行等情况。特殊例外情况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具体由电站业主申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形成正式文件在水利厅备案,同时在省、州监管平台报备,否则视为此时段被抽查电站不达标。
水电站达标指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到报率不低于80%,达标率不低于80%。(到报率,即流量监测数据上报次数与全年应报总次数的比值。达标率,即水电站日平均下泄流量不小于认定的下泄生态流量值为当天达标,达标天数与全年总天数的比值。)
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等级如下∶
优秀∶辖区内95%以上的水电站达标;
合格∶辖区内90%以上95%以下的水电站达标;
不合格∶辖区内低于90%以下的水电站达标。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泄放核定值要求,或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合理、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且未按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拒不配合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未按行业监管部门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拒不整改的;
(三)生态流量监测信息造假的,蓄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逃避生态流量监管的;
(四)单月生态流量泄放考核不达标的;
(五)无特殊情况,不下泄生态流量或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六)因自然灾害、检修、生态保护需求、水库功能发生变化等情况,未下泄或足额下泄生态流量,且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生态流量管理部门举报水电生态流量泄放存在的问题,发现生态流量管理部门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对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的,一经查实,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提示、约谈、通报和处罚;对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将依法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年度生态流量问题处理销号情况和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纳入河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各级组织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