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州高层暨“老、旧、危”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17]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海管局、亚管局,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全州高层暨“老、旧、危”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全州高层暨“老、旧、危”建筑
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随着全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高层建筑与日俱增,目前全州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达218栋。这些高层建筑体量大、业态多、人员密集、功能和结构复杂,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加之消防设施不足、责任主体不明、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此外,我州正在使用的“老、旧、危”建筑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直接影响全州社会稳定大局。为有效防范此类消防事故发生,根据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公〔2017〕11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系列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暨“老、旧、危”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促进此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州政府成立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领导综合治理有关工作,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集中调集各方资源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督查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治理范围
全州在建、已建的高层建筑及规划区内的老旧危建筑。
四、治理内容
(一)建筑是否合法
相关建筑是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国土局、州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是否破损开裂、脱落,是否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建筑消防设施
1.相关建筑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牵头单位:州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综治办、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故障、损坏或瘫痪,是否保持完好有效。(牵头单位:州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州综治办、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消防控制室设备、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是否正常。(牵头单位:州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州综治办、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标准。(牵头单位:州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州综治办、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是否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标准。(牵头单位:州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州综治办、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牵头单位:州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安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是否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是否达到1.00h、管井检查门是否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是否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是否破损,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到位。(牵头单位:州综治办,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是否乱拉乱接或敷设是否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是否超标或安装是否符合规范。(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综治办、州安监局、国家电网,各县市人民政府)
2.消防用电负荷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是否擅自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综治办、州安监局、国家电网,各县市人民政府)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是否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综治办、州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是否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牵头单位:州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相关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责任单位:国家电网、天燃气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是否落实。(牵头单位:州综治办,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2.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落实,是否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牵头单位:州综治办,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建筑外墙门窗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牵头单位:州综治办,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4.相关建筑是否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是否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牵头单位:州综治办,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5.相关人员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牵头单位:州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州综治办、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6.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关建筑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治理阶段及重点措施
综合治理时间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前)
1.各县(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详细制定针对性实施方案,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
2. 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讲清综合治理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方法手段。
3.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织公安、综治、发改、民政、住建、安监等部门和供电、燃气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小组,统筹推进。
8月31日前,各地将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州公安消防支队。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对高层建筑和规划区内的老旧危建筑基本情况进行地毯式摸排,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住建部门和消防机构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制图标注,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重点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进行排查。
1.完成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础信息平台账号分配和基础信息平台录入(9月10日前完成)
(1)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各单位如实完整填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详见附件2),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基层排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2)州公安消防支队指导相关单位使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基础信息平台”,分配账号权限供各地使用,全面掌握全州高层建筑及老旧危建筑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适时公布隐患情况和整治进度。
2. 摸清相关建筑安全情况(9月10日前完成)
按照“谁摸排、谁负责、谁录入”原则,彻底摸清高层建筑及老旧危建筑行政审批、群租房、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消防管理以及燃气管线设备等基本情况,按照排查建筑类别,对应填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同步录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基础信息平台”;老旧危建筑由各地根据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1)对一类高层建筑的摸排,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筹组织,打破市、县边界,组织业务骨干,逐栋查清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2)对设有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二类高层建筑,由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逐栋摸排。
(3)对没有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二类高层建筑,由县(市)综治、民政部门发动本辖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网格力量,按照方案时间节点完成底数摸排。
(4)对老旧危建筑,由县(市)综治、住建部门发动本辖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网格力量,按照方案时间节点完成底数摸排。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收集汇总相关建筑排查情况,每周五填写上报《高层建筑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适时分类抄告行业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摸排情况,建立高层建筑及老旧危建筑综合治理底数清单和隐患清单,按轻重缓急逐栋制定整改计划。
3. 组织自查自纠(9月10日前完成)
对高层建筑及老旧危建筑管理单位或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对照排查情况,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强化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对不放心和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部位,调派专人督促整改。
(三)全面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2月20日)
集中时间和精力,突出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设备、生命疏散通道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4个方面进行重点集中整治,同步提升监督执法、物防技防水平、建强微型消防站等7个方面的整治成效。治理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1.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
(1)新建工程和节能改造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住建部门依法执行现行规范标准,从严管控外保温材料,鼓励使用内保温材料,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绝不允许降低标准、弄虚作假。
(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综治网格和社区逐栋指导其加强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制定科学、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对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逐一列出整改时间表,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
(3)在外墙外保温材料未达到防火性能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在建筑外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并确保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1)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由当地政府组织住建部门和消防机构督促业主单位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予以改善。
(2)在防止建筑火灾竖向蔓延方面,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堆放杂物的,安监局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责令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并对杂物清理。
(3)在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方面,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未设消防设施的相关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予以增设,满足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设有消防设施的,督促其严格落实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由各地住建部门牵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综治网格要督促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对消防设施损坏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修复,确保完好有效,并做好应急联动。
3.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1)公安、综治、消防等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综治网格、派出所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单位,对相关建筑疏散通道、管道竖井进行清理整治;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对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相关建筑,确保其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社区(村)要在工作中加大相关宣传,将相关工作加入居民(村民)公约,并将在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报公安、综治和消防部门,配合隐患整治工作。
(2)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拆除消防登高面、消防车通道上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设置灭火救援窗标识,明确消防车专用停车位并设置社会车辆禁停标志;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责令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能有效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4.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相关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确定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将属于重点单位的相关建筑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相关建筑,应依法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住建部门应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管理人),在高层和老旧危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督促物业企业服务合同明确相应消防安全责任;对既有高层建筑实施局部施工的,督促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独立防火分隔,指定专人监护。
(4)住建部门、供电、燃气单位要督促相关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其他相关行业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系统内的相关建筑管理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5.严格执法铁腕整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联合工商、质监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内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相关建筑,要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6.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各县(市)人民政府、综治办要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住建部门、民政部门要督促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推进居民楼院增设电瓶车充电桩。住建部门要结合此次综合治理开展燃气设备及管线的集中整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快“基于物联网的消防智能监测及联动系统”的推广建设,先行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建筑联入系统,24小时监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按“智慧城市”建设整体部署尽快纳入管理。
7.建强微型消防站
各地公安机关、综治办、消防机构要督促派出所、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在本系统、本辖区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和老旧危建筑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辖区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8.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完善多部门联合作战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任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形成作战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对高层建筑以及老旧危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状况的摸排检查进行“六熟悉”,完善数字化灭火救援预案,优化作战编成和力量调派方案;大力开展灭火救援登高举升、装备药剂供给、排烟送风、内攻搜救与避险等专项训练,持续强化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测试性训练;加快推进相关建筑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有高层建筑的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配备登高车、高喷车、空呼充装车、高层供液车等关键装备;消防机构要深入研究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灭火救援技战术措施,大力创新灭火新技术、新战法,着力提升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灭火救援能力。
9.加强消防宣传培训
各县(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LED屏、橱窗、板报、电影院映前广告等媒介,采取以案说法、案例警示等方法,提示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和老旧危住宅建逃生自救知识、普及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要求和火灾隐患排查的方法等内容,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县(市)消防机构应组织相关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负责人培训一遍。相关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在建筑显眼位置增设消防安全宣传栏,引导群众熟悉家庭火灾逃生路线、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10.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本级广播电视台开设专题专栏,主动公开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和老旧危住宅建。各有关部门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的举报查处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相关建筑排查整治中发现隐患的曝光力度,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和老旧危住宅建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开展整治活动、曝光隐患的电视报道每季度不少于1期,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
11.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部署会议要求,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发生亡1人的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亡3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州级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
1.州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对全州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公开通报全州综合治理情况。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整治,并予以全面曝光。
2.州公安消防支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情况进行测评。
(五)固化提升阶段(2018年1月至7月)
1.对尚未完成整改的相关建筑火灾隐患紧盯不放,落实专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2.各地及牵头部门认真总结,固化成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专题研究解决;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六、相关单位职责
(一)规划部门:将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扑救场地、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等作为规划审查的重点要素。
(二)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牵头摸清全州高层建筑以及老旧危建筑基本情况,完善数据资源;牵头实施高层建筑以及老旧危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整治工作;组织对消防安全问题严重的相关建筑安装高位监控摄像头;依法从严惩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把好高层建筑的消防行政许可关。
(三)综治部门: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分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发动网格员协助做好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的摸排和火灾隐患整治,做好消防常识宣传。
(四)民政部门:督促指导社区严格落实责任,协助做好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的摸排和火灾隐患整治,对本辖区相关建筑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五)住建城管部门:重点审查辖区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是否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全力开展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整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做好相关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高层建筑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管。
(六)安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三个必须”的原则,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各有关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七)供电单位:依法加强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电气安全检查,规范电气设施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
(八)房管部门:加大对物业企业培训力度,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九)水务部门:指导供水企业维护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公共供水基础设施,确保消防水源供应和供水设施完好。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站位,从贯彻落实全省总体安全观的高度,坚决把此次综合治理抓紧抓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制定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加强调度指挥、明确部门职责、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推动形成“组织有力、推进有效”的工作良序。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细化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文物、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督促做好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和老旧危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建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三)严格考核,督导落实。此次综合治理情况将纳入各县(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和综治目标考核。州协调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方式,开展工作督导和责任追究。各地也要成立督导组,强化督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各县(市)高层暨“老、旧、危”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9月5日前报州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9月起,每月18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将前四阶段的工作总结,2018年7月25日将整体工作情况报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1.甘孜州高层暨“老、旧、危”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2.高层建筑排查表
3.高层建筑排查情况统计表
4.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
甘孜州高层暨“老、旧、危”建筑
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组 长:高 展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冯 海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刘学林 州综治办副主任
王 建 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天康 州发改委主任
多 吉 州民政局局长
宋清洪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泽郎格西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谭智泉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公 纠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尹天飞 州水务局局长
张 涛 州消防支队支队长
明自强 国网甘孜供电公司总经理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消防支队,由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
基本情况 | 建筑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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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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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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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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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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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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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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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物业)单位 | 有 □ 无 □ | 管理(物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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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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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核时间 |
| 消防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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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是 □ 否 □ | 投入使用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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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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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经理人(楼长) | 有 □ 无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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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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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情况 | 总建筑面积(M2) |
| 建筑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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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面积(M2) |
| 地下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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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层层数 |
| 地下层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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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人数 |
| 消防控制室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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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 审核、验收□ | 消防设计审核 | 未审核□ | 已审核 | 合格 □ 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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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 | 未验收□ | 已验收 | 合格 □ 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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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抽查□ | 设计备案 | 未备案□ | 抽中□ | 合格 □ 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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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抽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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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备案 | 未备案□ | 抽中□ | 合格 □ 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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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抽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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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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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别 | 一类 □ 二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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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数量 |
| 防烟楼梯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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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楼梯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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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楼梯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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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材料性能 | 无 □ | 有 | 1.不燃(A) □ | 1.外保温保护层开裂、脱落□ 2.其他 □ |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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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难燃(B1) □ | 1.外保温保护层开裂、脱落□ 2.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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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燃 (B2) □ | 1.外保温保护层开裂、脱落□ 2.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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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燃(B3) □ | 1.外保温保护层开裂、脱落□ 2.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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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性质 (单选) | 1.居住建筑 □ 2.公共□(商场、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科研楼、宾馆.旅馆、医院、教学楼、工业建筑) 3工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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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使用功能(多选) | 1.住宅 □ 2.公寓 □ 3.宿舍 □ 4.商场 □ 5.办公 □ 6.宾馆.旅馆 □ 7.餐饮 □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 9.影剧院 □ 10.科研 □ 11.医院 □ 12.教学 □ 13.库房 □ 14.金融 □ 15.邮政 □ 16.车库 □ 17.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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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单选) | 1.钢 □ 2.钢筋混凝土 □ 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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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井情况 | 电缆井、管道井 | 管道井门形式 | 防火门 □ | 1.甲级 □2.乙级 □3.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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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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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封堵情况 | 严密 □ | 不严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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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情况 | 1.良好 □2.占用 □3.线路混乱□ 4.管道井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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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燃气情况 | 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 符合要求 □ | 不符合要求 1.私拉乱接□ 2.未穿管保护□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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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情况 | 独立供电 □ | 非独立供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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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设备情况 | 无 □ | 有 | 通风装置 | 无 □ |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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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报警装置 | 无 □ |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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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切断装置 | 无 □ |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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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类型 | 1. 天然气 □ 2.液化石油气 □ 3.煤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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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情况 | 消火栓系统 | 无□ | 根据规范不需配置 □ | 有 | 功能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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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不正常:1.故障□ 2.损坏□ 3.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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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无□ | 根据规范不需配置 □ | 有 | 功能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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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不正常:1.故障□ 2.损坏□ 3.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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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无□ | 根据规范不需配置 □ | 有 | 功能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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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不正常:1.故障□ 2.损坏□ 3.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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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 无□ | 根据规范不需配置 □ | 有 | 功能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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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不正常:1.故障□ 2.损坏□ 3.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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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系统 | 无□ | 根据规范不需配置 □ | 有 | 功能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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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不正常:1.故障□ 2.损坏□ 3.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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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灭火系统
| 无□
| 根据规范不需配置 □
| 有 | 功能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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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不正常:1.故障□ 2.损坏□ 3.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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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疏散设施 | 疏散通道 | 功能正常□ | 功能不正常:1.占用、堵塞□ 2.防火门损坏□ 3.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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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间 | 功能正常□ | 功能不正常:1.占用、堵塞□ 2.防火门损坏□ 3.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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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出口 | 功能正常□ | 功能不正常:1.占用、堵塞□ 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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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 功能正常□ | 功能不正常:1.缺失□ 2.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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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 | 功能正常□ | 功能不正常:1.缺失□ 2.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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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广播 | 功能正常□ | 功能不正常:1.缺失□ 2.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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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 |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落实 □ | 未落实 | 1.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2.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人员逐级责任不落实□ 4.单位间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5.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未落实□ 6.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7.住宅物业未进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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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 | 1.有 □ 2.无 □ | 总人数: | 装备数达标 | 1.是 □ 2.否 □ | 值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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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
附件3:
高层建筑排查情况统计表 | ||||||||
上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上报时间: 联系方式: | ||||||||
市、县 | 高层建筑总数 | 已排查数 | 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数 | 责令整改隐患数 | 重大火灾 隐患数 | 罚款 (万元) | 责令“三停”数 | 拆除易可燃外墙保温材料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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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1、“老、旧、危”住宅建筑是指建筑使用年限较久、居住人数较多、防火间距较小、消防车道堵塞、火灾危险性较大等建筑。
2、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分类
名称 | 高层民用建筑 | |
一类 | 二类 | |
住在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