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甘孜州艰苦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奖励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办发〔2017〕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审定实施的《甘孜州艰苦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奖励金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截至2017年4月16日有效期已满。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该《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孜州艰苦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奖励金实施细则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甘孜州艰苦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奖励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人才工作的意见》(甘委发﹝2011﹞4号)规定,为提高艰苦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州聘任在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0年退休的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享受一次性艰苦地区退休奖励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乡事业单位一线岗位上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30年。
(二)连续工龄累计满30周年及以上,且在州内工作满20周年的。上述工龄均为实际工作年限,不含高海拔折算工龄。
第四条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州内外培训(进修)、脱产学习和挂职锻炼的,不影响州内连续工龄计算。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龄:
(一)中途调离专业技术岗位至回原岗位工作期间。
(二)“双肩挑”人员执行管理人员工资期间。
(三)自行联系脱产学习期间。
(四)因违反组织纪律,待岗或脱岗期间。
第六条凡在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0年的人员退休时,一次性发放退休奖励金5万元。
第七条退休奖励金采取个人申请、县级审查、州级审批、专项奖励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退休奖励金按年度发放,当年发放对象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之间符合条件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每年10月30日前,各县、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汇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当年批准退休并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逐一审核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送材料包括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批复和专业技术档案材料。
第十条退休奖励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州县财政分级负担。每年州县财政将一次性退休奖励金纳入预算安排,并根据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名册,兑现退休奖励金。
第十一条对符合退休奖励金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县内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节假日顺延)。如有举报,由各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成联合复审组进行复核,确保准确发放。
第十二条各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必须严格审核发放条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坚决防止虚报、瞒报、漏报情况以及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各县不得挤占、挪用州财政下达的退休奖励金,对虚报、瞒报获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州财政将追回资金。并对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同步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奖励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4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