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甘孜州2018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甘办发〔2018〕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甘孜州2018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甘孜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州政府领导下,由州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清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州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州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源头治理,注重工作实效。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聚焦建设资金保障和建筑市场规范,压紧属地政府承担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清偿主体责任,压实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总承包企业和项目业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农民工工资为核心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各县(市)政府考核内容,重点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及工作成效等情况,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指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对州级相关部门考核内容,重点是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职责分工落实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对本行业(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导检查及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6月底前,州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按国家、省的部署要求,制定我州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项目和分值,报州清欠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全面自查。各县(市)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自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等,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自评打分,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州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逐条、逐项提供备查资料,并装订成册。
2.实地核查。州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等方式,对各县(市)政府、州级相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
3.综合评议。州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政府、州级相关部门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日常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开展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州清欠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考核对象按县(市)、州级相关部门进行分类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对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新机制、新办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领导重视,机制健全,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完备、落实得力、成效明显,直发率、建账率均达标准;欠薪事件在属地有效处理和群体事件属地有效稳控,欠薪现象明显减少,欠薪问题有效治理;
2.考核得分排名靠前,且未发生第十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一般。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不得力、制度措施不落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省上对州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次在优秀和一般之间的为良好。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报州政府审定后,将其运用到全州目标绩效考核、平安创建之中,并抄送州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政府、州级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州清欠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次为一般的,由州清欠领导小组对相关县(市)政府、州级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被约谈县(市)须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州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对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清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