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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1-09 02:58:53
来源: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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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228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甘孜州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甘孜州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通过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措施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各项保障工作的实施。

坚持部门协作,有序落实。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部门(单位)职责。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单位)职责,提升数据共享应用效率、加强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税费服务协作水平、确保税费征管经费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数据共享应用效率

1.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费必要信息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费数据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各县(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税务、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管理目录,明确数据交换的内容、字段、格式等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本地区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

3.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涉费数据的应用,联合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深化数据分析,发挥涉税、涉费数据在政府决策、税费征管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共享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涉税、涉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人防办、州税务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农行甘孜州分行、农发行甘孜州分行、建行甘孜州分行、工行甘孜直属支行、甘孜农商银行、乐山商行甘孜分行、州邮储银行〕

(二)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5.州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全州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联动执法。〔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6.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实名身份验证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等业务;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是否已完成税费申报缴纳,未完成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对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

7.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联合监管。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税务局〕

8.水利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河道采砂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按照业主申报、水利核量、税务征收、信息共享原则,由水利部门对取水户进行水量核定后出具取水户用水量核定(三联)单(以下简称用水量核定单)并加盖公章,税务部门按照同级水利部门出具的用水量核定单核定水量征收水资源税,未能提供用水量核定单的,应将取水户相关情况通知属地水利部门。水利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州水利局、州税务局〕

9.生态环境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提交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新增纳税人,可提请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税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税务局〕

10.自然资源、农牧农村、水利、生态环境、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农用地占用的联合监管。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税务部门以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的复核材料为准,确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牧农村局、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

11.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保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协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在收入分析、跨部门业务联办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

1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人防办、州税务局〕

13.财政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4.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资金流转信息,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予以支持和协助。〔责任单位:州税务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农行甘孜州分行、农发行甘孜州分行、建行甘孜州分行、工行甘孜直属支行、甘孜农商银行、乐山商行甘孜分行、州邮储银行〕

15.公安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车辆注册、欠缴税款人员出境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完税或减免税信息。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的,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涉税、涉费犯罪案件的协同联动。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时,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移送的涉税、涉费犯罪案件,加强行刑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公安局〕

16.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过程中,新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如需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税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回复。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责任单位:州检察院〕

17.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税费征收、税收保全、税费强制执行等,应及时告知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执法。〔责任单位:州法院〕

18.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息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州税务局要联合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健全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信用发布工作制度,以及欠税欠费和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公布、共享相关税费信用和失信信息。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要联合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人防办、州税务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农行甘孜州分行、农发行甘孜州分行、建行甘孜州分行、工行甘孜直属支行、甘孜农商银行、乐山商行甘孜分行、州邮储银行〕

(三)提高税费服务协作水平

19.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我州落实。〔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20.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21.州税务局要会同州财政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优化税费退库流程,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要为市场主体走出去建立便捷通道,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便利,实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付汇银行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提高付汇业务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财政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

22.税务部门要按当地政府要求进驻同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予以统一管理,并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工作的场地和设备。积极探索将税费征收服务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下沉和延伸。〔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

23.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的意见。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级有关部门(单位)〕

(四)确保税费征管经费保障

24.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5.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等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经费保障有关办法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对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积极推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在我州落地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理念,积极推动税务与有关部门(单位)各项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在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和经费保障等方面深化拓展我州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加强跟踪落实,强化政策研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考核考评。将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和督查督办,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地落实。州税务局要定期研判各县(市)、各责任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及时通报评价结果。各县(市)、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督促督办、跟踪问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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