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甘办函〔2019〕1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按照《全力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操作说明》,明确责任分工,立即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进行再研究、再安排、再部署,狠抓贯彻落实。
二、州发展改革委、州农牧农村局、州林草局、州国资委、甘孜日报社、州藏医院、州广播电视台等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具体实施办法,于6月20日前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审核后开展实施。
三、各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务必于6月底前制定所监管企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四、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经办,原则上人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更换。请于6月18日18时前将《甘孜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联络人员名单》电子档和签章后的扫描件统一报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果基金曲;联系电话:0836-2823750;邮箱:gzzldgxk@sina.com)。
附件:1.全力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操作说明
2.甘孜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联络人员名单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附件1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操作说明
1.负责牵头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牵头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2.建立有关制度。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州、县两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州财政局、州国资委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3.制定配套办法。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制定甘孜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办法、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对全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监督,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事后监督。
4.报告备案情况。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当地所有国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5.开展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州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6.审核监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1.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2.制定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3.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制度。
5.参与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1.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2.制定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3.指导所属企业集团总部修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制度。
4.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的规定,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报送规定,每年6月底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工资总额是指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包括负责人薪酬、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除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外,企业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不得在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外再额外单列工资总额,包括引进人才、晋级晋职、扩建项目、各类奖励等。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是指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当年完成值与上年完成值相比的实际增长值。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个。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功能性定位、行业特点等因素,选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包括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是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核心指标。
经济效益目标确定应体现改善向好的要求,参考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综合确定,应具有挑战性和市场竞争力。
“明显高于”是指,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的一定倍数,一般指高于1.5倍。
“明显低于”是指,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一般指低于70%。
“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的标准要在改革实施办法中明确。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市场对标,原则上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行业平均水平作为对标标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选用更高的对标标准。无行业市场对标主体的,可选取同功能类别或具有较强竞争类的其他企业。
工资指导线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年预期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在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时予以参考。
“调控水平”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要求,每年发布非充分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水平,即对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予以调控。
“调控目标”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要求,每年发布非充分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最高线,即非充分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达到“调控水平”,其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相应下降是指,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总额原则上也要随之下降,确保能增能减。其中,工资总额下降核定办法应与增长核定办法执行同一套规则,选取相同的指标和权重。
本操作说明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甘孜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联络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部门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固定电话 |
手机 |
邮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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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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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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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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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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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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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本县(市)工作人员联系名单;
2.如各县(市)除涉及人社、财政、国资外,还有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相关工作请填写在空白栏中,并在备注中说明;
3.涉及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的州级有关部门,请在空白栏中填报,并按本通知要求发至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