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州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州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工作;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指导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人民警察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监督、指导全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五)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创业工作。 (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州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八)承办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承办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 金额处以罚款。(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63685 |
表2-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 称 |
烈士评定(复审)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 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州人民政府转来的有关牺牲情节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牺牲情节进行再次调查取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形成调查笔录和综合报告报州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州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2816 |
表2-3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 称 |
残疾等级评定(复审) |
实施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第八条:设区的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 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当事人评残申请,对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到州级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报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通 过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审查责任。对区(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 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送达责任。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退回区(州)县民政局。符合要求的,将材料报 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 残抚恤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2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