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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2-11-23 08:46: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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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

甘府发〔2022〕3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贯穿到采砂管理各个工作环节,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经营管理模式。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八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全州河道砂石经营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国有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县(市)所属国有公司作为河道砂石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砂石成品必须由县(市)国有公司统一销售,其砂石开采、加工环节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组织实施。

(二)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即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

(三)强化规划刚性约束。河道采砂规划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水生态环境和涉水工程安全,各县(市)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状况、河湖管理权限,对有砂石资源的河流编制五年河道采砂规划,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采砂规划应充分结合国家、省、州、县(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特别是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砂需求,提前科学合理布局河道采砂场点。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不得在规划之外设置临时性砂场。严格划定并公告禁采期(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6月1日至8月31日为汛期、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禁止河道采砂),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采砂总储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高程、开采深度、采砂船舶和机具数量与功率要求。河道采砂规划由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管河道采砂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属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州管及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属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技术审查前需组织专家对河道采砂规划点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牧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缓解建设用砂供需矛盾。

(四)规范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T4232021)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一年一审批。年度实施方案应明确开采范围、深度和高程,量化开采数量、开采船舶、机具数量、功率;编制生态修复、监管、考评等专篇,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河道采砂作业开始前编制河道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并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

(五)严格许可审批管理。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依法依规申办,并提供河道采砂申领表、营业执照、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等,按照“一场一证、一船一证”要求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填报四川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采砂管理子系统相关信息。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平台,填报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河道采砂权、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资料,经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取得备案复核信息后,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采砂电子证照系统予以行政许可。实行“一年一许可”。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结束后及时撤离采砂船和机具、平复河床。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河道采砂公示制度,河道砂石采挖现场应设置规范的河道采砂公示牌、采挖区边界标识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挖范围(高程、坐标),采挖船舶与机具数量,开采许可量,开采期限(可采期、禁采期),采砂企业信息,采砂监督电话等,内容准确、真实、齐备,安置于显眼位置,并接受社会监督。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七)规范加工场地建设。各县(市)要加强生产加工厂和堆料场所管理,满足监管要求,合理规划布局。采取全封闭、吸尘、降噪、喷淋、废水循环处理等措施,规范化建设砂石加工场地。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加工厂、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外设置生产加工厂和堆砂场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特别是依规设立的生产加工厂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建设前须取得环评手续,各项环保措施安装完善并取得环保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

(八)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和许可的河道采砂量,配备与现场监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加强河道采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定位系统、电子围栏、设置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环保设施等设备,视频监控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对许可河道采砂的开采、运输、加工等环节进行监控,实时比对规划、许可和砂石开采数据,及时发现超范围、超方量、超时限河道采砂问题,处置河道采砂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安装使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和四川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采砂管理子系统。大力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九)加强交通运输管理。运输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文件、证照等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运砂船舶的管理和运砂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会同公安机关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违法行为。河道采砂场经营管理主体要建立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砂石出入场登记制度,加强道路安全和河道砂石物源管理。

(十)加强存量砂石监管。按照“减存量、控增量”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州现有存量砂石料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核实核准砂石存量,摸清家底,并对存量砂石制订可行的消纳方案,做到“应清尽清”。

(十一)加强砂石价格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市场价格垄断,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砂石价格的监测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国有公司依法依规实行明码标价。

(十二)加强河道疏浚砂管理。明确疏浚砂范围,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水利、水电、航电、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作业产生的砂石,需上岸综合利用的均纳入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规范综合利用程序,疏浚砂需上岸综合利用的,应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取得同意后,按照疏浚砂来源河道分级管理要求,省管河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州管及以下河道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实施单位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收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清淤疏浚属于河道整治范畴,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执行,不得超审批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参照河道采砂现场建设要求执行。开展各项河道清淤工作应提前向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避免因河道清淤、河道治理、工程建设、企业施工等工程措施和人为活动影响水监测指标。

(十三)加强村民自用砂监管。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砂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内采挖,采挖完毕后应当及时完成现场清理、平整等恢复工作,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属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村民自采河道砂石全过程监管。

(十四)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河流开展全覆盖专项执法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河段加密巡查频次,严厉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行为。严格落实“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机具全部上岸要求。凡超批复范围、规模、数量、时限等实施河道采砂的行为,查实后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疏浚砂利用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对非法采砂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运砂船舶的通航秩序及运砂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会同公安机关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三无”以及证照不符的采砂车、船等超限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农牧农村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林草部门负责查处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河道违法挖沙采石行为;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加强河湖生态修复。各县(市)要积极践行“取之于河、用之于河”理念,从砂石资源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生态修复、复耕复绿、河道岸线规划和河湖管理等工作,为河湖治理保护、打造幸福美丽河湖提供资金保障。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相应成立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导、河长挂帅、水利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十七)健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河长湖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完善与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湖)执法监管不缺位。

(十八)加强行刑衔接。各县(市)水利、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水利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共享、会商协作机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做好河湖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十九)强化监督指导。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加强许可采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门人员,做好有关牵头、配合、督导等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强巡查监管。

(二十)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对监管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一)抓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舆论引导,利用河长制平台,和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报非法采砂行为,强化河道砂石国有资源意识,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社会环境,保持高压严打非法采砂舆论氛围。

历年州、县(市)出台有关砂石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此件为准,并严格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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