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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2023-01-11 17:09:00
来源:
州通信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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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州以5G网络为代表的新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文件,我办牵头起草了《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为2022112日至210日,欢迎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反馈州通信发展办公室。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请附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

联系电话:0836-6106167

电子邮箱:824725294@qq.com

邮寄地址:康定市炉城镇贡嘎路1号州通信发展办公室

邮编:626000

附件: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孜藏族自治州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3112

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第三章 光纤入户建设管理

第四章 基站、机房建设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孜州“十四五”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规划》规范并加快推进我州5G络为代表的新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息通信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语音、数据、文本、图像、视频和多媒体的高速传输(宽带)网及相关设施包括通信管(槽)沟、管道、管廊、通信传输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通信服务机房(含广播电视机房下同)及其设施设备等;所称运营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广电网络)、中国铁塔等在本州的分支或下属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甘孜藏族自治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跨区域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甘孜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州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传输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按职能职责,负责行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甘孜州通信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通信发展办)是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派驻我州的通信行业管理和协调机构依据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的委托授权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监督管理职能负责通信行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州、县供电部门负责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电力保障工作并帮助运营商选择合理的用电种类和计量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杆路设施共享降低运营商用电及建设成本。

州、县自然资源、住建、发改、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集约、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与维护的原则。

第六条 全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州通信发展办会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根据国土空间整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求,共同研究编制,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关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各运营企业应按照甘孜州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本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或近期建设规划应符合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高速公路、铁路、国家公园等建设要求。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商住楼宇、集中居民点、统建房、医疗卫生、学校、车站、机场、展馆、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机构所属建(构)筑物以及文化体育设施、市政路灯杆、视频监控杆、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应无条件向通信基础设施(含广电网络)建设开放,支持通信管线、基站、机房、室内分布系统 4G/5G小微基站等建设,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第八条 通信管线和基站、机房建设须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应积极配合当地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实施数字化管理。

已建地下综合管廊并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区域,相应通信管线须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敷设,不再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管沟、管道、管廊等基础设施由州通信发展办牵头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具体实施,应按照国家有关共建共享规定,设计建设须符合GB/T50374-201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做到规范、美观、合理、易维护。

第十条 组织城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查建设方案时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州通信发展办参与并根据国家相关强制性建设标准预留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距离。

上述项目建设范围内无通信基础设施的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须告知州通信发展办,由州通信发展办统一向运营企业和通信管线使用单位征集建设需求统一编制通信预留管道建设方案。预留管道与上述项目同步实施建设建设费用由管道所有权人承担。

须改动、迁移或者拆除原已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原则保持或提高原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水平保证通信服务畅通。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须及时告知州通信发展办,州通信发展办协调相关产权单位配合统一编制相关专项方案保障上述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所需迁改费用由提出改动、迁移或者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和建成未移交的前款项目由当地住建部门审批地下通信管线的建设施工许可;已移交的前款项目由当地相关部门审批城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审批施工许可或城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时应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和州通信发展办进行论证避免重复开挖。

第三章 光纤入户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采用光纤到户方式进行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开发商须在红线范围内同步建设满足多家运营商共享使用所需的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桥架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并安装设备用电计量装置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作为建筑物的附属配套设施产权归业主各运营企业平等免费接入;广播电视传输网按照 GY/T306.1—2017《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到户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独立建设。

第十四条 光纤到户建设推进多网合一共享箱体建设模式即建设方或开发商按照小区住户规模在相应楼层(或室外适当位置)设置具有独立管理空间和作业面的多网合一的共享箱体满足多家运营企业使用的楼道分路设施放置要求。

入户皮线光缆要求在24芯以上多网合一共享箱体的配线光缆接入纤芯应根据用户情况和技术规范要求合理配置;广播电视分纤箱每户须接入12芯皮线光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应委托具备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及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和施工须同时满足通信和广电网络传输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GB51433-2020《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GB50847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T306.1—2017《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到户系统技术规范》、GB/T50200—2018《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以及 DBJ51/004-2017《四川省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技术规程光纤到户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征求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通信发展办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光纤到户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未达到光纤到户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州、县级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城镇住宅小区工程总体验收应包含通信及广电设施的验收通信设施测试验收工作由州通信发展办组织相关专家实施验收结论进入《竣工验收报告》中智能建筑工质量评定结果栏目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部分;小区广电传输网设施的测试验收工作由州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7-2012《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各运营企业不得将其接入公网并可选择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对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住楼及商业楼宇、校园进行宽带接入网光纤化改造须按共建共享要求鼓励运营企业间通过资源互换、有偿使用等形式共享已有管道、入户光纤、配线设施等资源;对不符合共享需求的需求方应与资源所有方协商在确保现有资源安全和后续维护的前提下综合提出改造方案费用由需求方承担。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故阻碍通信、广电设施建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宇、学校等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自由选择运营企业服务的权利。

第十九条 州、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光纤到户规范要求GY/T306.1—2017《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到户系统技术规范》、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50200—2018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 DBJ51/004-2017《四川省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技术规程严把设计、施工图审查和验收关并会同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通信发展办加强监督检查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基站、机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基站应当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手续,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依规定、依程序完备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手续,切实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涉及公路、河道、城道路、城绿地等公共用地设置基站的应当向交通运输、水利、河道管理、城管理、园林等部门办理基站占用手续并纳入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中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规划有基站、机房的建筑物(含住宅小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DBJ51/T 103-2018《四川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等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机房空间;对未规划基站的建设方或开发商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基站、机房、室内分布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分步施工、分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符合电磁环境卫生标准,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同一区域的新建基站应按规定共建共享基站建设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景观化。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铁塔甘孜州分公司(以下铁塔甘孜分公司)统筹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省通管局明确的重点场所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充分整合各类存量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经统筹需求后对仅有一家基础电信企业建设需求的室内分布系统可由该运营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在小、微基站建设中,铁塔甘孜分公司应结合本实际牵头会同相关产权单位共同制定不同场景下城杆(塔)多功能改造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遵循政公共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在确保不影响美观和原有杆(塔)使用功能和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原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多功能杆(塔)合一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协助提供通信基站(含小、微站)建设必备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应对4G/5G小、微基站建设开放并提供建设所需便利条件州通信发展办牵头协调并同时征求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或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合法主体)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铁塔等站址设施时,应明确相应资格条件和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租用建设程序不规范或未竣工验收合格的设施。铁塔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动向承租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进行在租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日常维护中,如发现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建设单位利用已建成电力杆塔的,应进行设计安全校核,满足电力、通信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依据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确定选址意向后应征求相关权益人及相关部门意见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基站设备所有权人应按照无线电管理要求州经济信息化局提供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州经济信息化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基站设备所有权人应按要求于每年131日前分别向所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应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报告报告应包括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对满足共享条件的已建成基站实施无条件开放共享。未开放共享的州通信发展办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可以开放共享的必须共享拒绝共享的由州通信发展办上报省通信管理局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地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对 5G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5G网络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5G网络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州通信发展办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全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州通信发展办应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及其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编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规划成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手续。

州、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办法的宣传并督促贯彻落实。

州、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对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对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州、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州、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通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接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信息,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工作,为运营企业制订和实施相关建设规划、计划提供支撑。运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信号覆盖,提高基础服务能力,并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基站、机房安装相应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州、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三十 运营企业负责维护所属通信管线安全运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网络中断的,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抢修。对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通信基站产生干扰的非法无线电信号(如伪基站、黑电台),运营企业和物业公司应配合州经济信息化局、公安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十 单位或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管线、广电管线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时,应事先通知州通信发展办、州文化广电旅游局或有关运营企业,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通信管线、广电管线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现有的通信和广电基础设施,对故意破坏基础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1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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