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我州出台了《甘孜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甘办发〔2022〕8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文件精神,要求各统筹区今年出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办法》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