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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4-19 08:09:32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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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府发〔201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州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和产业发展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州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列入州重点项目的定性标准。

1.甘孜州境内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甘孜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对全州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

 4.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

5.对全州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生态建设项目;

6.上年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的重点项目。

(二)列入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定量标准。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项目,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三级公路总投资2亿元以上;四级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上;水利基础设施,总投资0.5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0.2亿元以上。

2.重大产业项目:生态能源,总投资在4亿元以上;生态旅游、优势矿产业、生态药业,总投资0.5亿元以上。

3.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保护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0.2亿元以上;生态建设项目,总投资0.5亿元以上。

4.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0.2亿元以上。

5.生产性项目总投资0.5亿元以上。

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多个有关联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达不到州重点项目标准,可打捆列入州重点项目。

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州重点项目。

第三条 州重点项目包括续建、新开工和加快前期项目。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州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州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新开工、加快前期项目作为州重点项目。续建州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州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快前期州重点项目是正在或拟在当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在后两年期间开工建设的重大骨干项目。

第四条 州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海管局、亚管局、中央、省在州企业和州属企业每年9月底前向州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州重点项目。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申报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州级重点推进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州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三)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按照当年项目总数不变的原则,7月底前提出州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建议名单,经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印发执行。国家、省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退出州重点项目名单,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对条件成熟、符合州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可申请增列为州重点项目。

第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州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储备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六条 强化州重点项目协同推进。州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州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和督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原则和隶属原则负责所属州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州重点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州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州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州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调度。州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研究推动。

第八条 健全州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州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九条 加大州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州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涉及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条 鼓励州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州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挂牌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第十一条 务实推动州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州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探索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第十二条 强化水电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州重点项目用电、用水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三条 实行州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州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州委、州政府报送州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州级相关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向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州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州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稽察机制。逐一明确州重点项目联系州领导和责任单位,适时组织开展州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专项稽察,对全州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州重点项目,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稽察、全过程监管,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州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州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市场类项目,下同)单位推进州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州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县(市)、先进州级部门、先进项目业主单位,由州人民政府进行表扬;对州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由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建立州重点项目投诉举报制度。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受理涉及州重点项目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州重点项目工作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

第十七条 州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甘府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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