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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2017-09-05 05:57:53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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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甘府发〔2017〕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92


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2                                      

2.组织体系                                                   5

3.运行机制                                                   7

4.应急处置                                                 10

5.恢复与重建                                           14

6.信息发布                                                 15

7.应急保障                                               15

8.监督管理                                               20

9.附则                                                         21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州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幸福甘孜,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需要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州的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藏敏感突发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州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专业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志愿者、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运行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预测、预警、预报突发公共事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我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甘孜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县级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州政府是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州长的领导下,由州政府常务委员会和州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州政府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州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成立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作为全州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州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委办),州应急委办设在州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 办事机构

州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局是全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承担州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州政府报送的应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州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州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州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甘孜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协调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各县(市)Ⅳ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工作机构

州应急委下设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等12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州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应急委及上级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对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由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州长、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专项预案成员单位参与,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4 县(市)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委员会(组)

各级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专家组为全州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防

各地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并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州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2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以州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为核心,整合州级有关部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依托“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党政网、政务网、政府网站等平台,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经州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及时发布,形成全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

3.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4预警发布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州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州政府要向省政府报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详细情况,由省政府决定发布Ⅱ级以上预警信息。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州政府报告Ⅳ级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州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全力快速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预警措施。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Ⅲ级及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半小时内电话、1小时书面报告州委值班室、州委办公室秘书二科、州政府值班室和州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局。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

通讯不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并说明迟报原因。要坚持“边处置边报送、边核实边报送”原则,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经核实后书面续报全面准确情况,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敏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党委、政府在向州委、州政府报送信息的同时,还要直接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州应急委办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州委、州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市)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州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上和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征求处理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先期处置

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3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或超过Ⅲ级标准时,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州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州政府领导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州级有关部门的建议,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局提出处置建议向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秘书长报告,经州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4.4指挥与协调

需要州政府处置的,由州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州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州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州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州级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5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区域合作

州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州政府加强与毗邻市、州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救助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州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州应急委办及省级有关应急机构。

州应急委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州委、州政府汇报。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州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州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确保实事求是、口径一致。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州政府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州应急委办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州级主管部门负责。

7  应急保障

全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电力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洪抢险、环保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7.2财力保障

州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州应急委办提出,经州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州级年度财政预算。要在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必要的应急资金,建立州县(市)两级资金紧急调拨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州级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并积极向上级争取支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州应急委办负责州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州应急委办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州级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7.4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7治安维护

各级公安、武警、森警、消防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8市场秩序维护

各级商务、工商、发改、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7.9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7.11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建立健全输电设施保障工作体系,提高输电设施抗破坏能力;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加强电力调度,全力保障电力供应。

电力部门要成立应急抢修队伍,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12公共设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3科技支撑

各级防灾减灾部门要会同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类科研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州应急委办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演练。

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高危行业和领域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8.2宣传和培训

州应急委办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购买或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8.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授意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紧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查相关情况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州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甘府发〔20055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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