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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8-07-17 05:57:46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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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府发〔2018〕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州政府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调整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调整后全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每小时17.4元;

(二)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每小时18.7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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