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item.columnName}}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12-31 11:37: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阅读数:
907次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府发〔202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纳入州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属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制度办理。


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有关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需要由决策机关决策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目录、标准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州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案的拟定;

(二)政府人事任免;

(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需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应由决策承办单位进行深入调研、论证,或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召集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决策建议;

(二)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单位提出决策建议,经州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研究论证情况应当书面形式报送决策机关。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关应当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和参与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职责办理拟提请决策机关作出的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拟订决策事项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事项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提供有关单位意见以及办理意见、理由和依据。

决策事项需征询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意见的,决策事项草案应附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说明方案的主要差异,各单位对不同方案的意见,以及建议采纳的方案及理由。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便于参与的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受前两款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四)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单位、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和汇总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三)决策机关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会的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等信息。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会结束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事项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原则上可以从州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选择专家组成员,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论证,并在提供背景资料、合理安排论证时间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论证。选择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组成员,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员。

论证应当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组成员署名、盖章。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均应进行社会稳定性评估。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广泛听取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涉及群众的意见,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事项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材料送交州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研究讨论。

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州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汇总资料;

(四)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的,还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

(五)决策事项涉及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州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后重新报送。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州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力量,完善审查流程,提高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事项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州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入库专家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五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向决策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研究讨论的请示;

(二)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事项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履行听证程序的,同时报送听证报告;

(七)州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通过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决策事项涉及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报送。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的决策事项草案后,按程序依次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送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州长或者州长授权的副州长决定是否提交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提交州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由州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集体讨论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就决策事项草案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回答参会人员提出的与决策事项有关的问题。

讨论决策草案,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机关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决策事项作出暂缓决策、通过、不予通过、暂缓通过等决定。

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形成决定。对决策事项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对决策事项发现有重大问题尚未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决策机关审议决策草案,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等旁听会议。

第三十七条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暂缓通过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请审议;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不再进行研究讨论。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建议、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牵头)单位应当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决策机关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行政决策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决策机关;决策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中止执行决定。

执行中出现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后,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继续执行,是否作出调整等情况进行研究论证。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废止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规定的,由州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甘府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