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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4-08 08:19:13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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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19〕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甘孜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四川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9〕2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州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强力推进全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全面摸清库存实底,坚决堵塞管理漏洞,依法依规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聚焦新时代粮食安全保障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力压实责任,细化整改措施,强化依法治理,确保全州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工作中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的原则,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严格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工作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全州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务必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品种底数,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销号制整改,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促进管理水平提升、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并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的长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打牢基础。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州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国有粮食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主要包含省、州储备粮及商品粮。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粮食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大清查工作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推动实施。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建立协调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大清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强化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细化工作措施。县(市)清查办要结合实际,对各阶段清查任务、责任划分、人员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州清查办要举办大清查“数量检查、质量检查”培训班,确保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检查方法和软件操作使用方法,各县(市)清查办也要开展业务培训。  

做好检查准备。州、县(市)清查办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  

农发行甘孜州分行要向州、县(市)清查办提供2019年3月31日前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真实情况,做好相应账务处理和分解登统。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对粮权属于我州但储存在外省的粮食,州清查办务必按程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清查办;对粮权属于我州但储存在省内州外的粮食,各县(市)清查办务必按程序,于4月5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州清查办。

(二)自查阶段(4月底前)。

企业自查。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

各县(市)粮食企业及康定国家粮食储备库要对本企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

各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市)清查办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由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责。  

政府督导。县(市)大清查协调小组要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地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及时纠正企业违规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打好基础;同时,督促企业整改自查发现问题。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普查组织。根据省大清查协调小组制定的普查细则,州大清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对本地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  

州大清查协调小组要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组成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普查工作组。县(市)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市)的检查工作,地方粮食企业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统计报账单位管理粮食的检查工作。  

普查方式。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牵头检查各县(市)粮食承储企业,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普查要突出对辖区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  

结果报送。普查组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于5月15日前报州清查办。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省大清查协调小组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严防清查走过场、隐瞒掩盖重大风险隐患、问题整改不彻底。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审核汇总。6月底前,受托方省清查办对跨省储存粮食清查结果,在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提交的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方省清查办。7月15日前,州清查办要认真审核汇总全州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包括委托外省清查的跨省储存粮食),按程序向省清查办报送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问题整改。县(市)清查办要梳理汇总普查发现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逐一整改落地,于11月15日前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案件核查情况报州清查办。州清查办要督促指导有关县(市)限期整改问题,于12月15日前将全州整改处理情况(含省抽查发现问题)报省清查办。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按照全省超标粮食处置意见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负责处置。

四、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州、县(市)清查办要组织好分解登统演练和正式填报工作。各国有粮食企业要对地方储备粮和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统计,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按程序及时反馈所在地清查办。纳入清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县(市)清查办要将分解登统数据与统计报表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份,于4月810日前将分解登统表报送州清查办。

(二)实物检查。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确认。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可入仓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委托所在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按要求检查。  

(三)账务检查。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库存数量和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并手工填写备查;县(市)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各县(市)清查办要对清查结果严格把关,对错统、漏统、重复统等问题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省清查办统筹安排全省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并组织实施。扦样开始前,州清查办要按要求提供纳入清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名单,交质量清查扦样工作组,由承检机构协同各县(市)做好质量清查工作。  

(二)扦样检验。为确保样品扦取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州清查办统一组织地方储备粮的扦样检验,并按要求运送扦取样品至指定的承检机构。  

(三)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要将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按规定要求报送州清查办。州清查办对本地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核对后,按要求输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并将质量清查结果以书面方式报省清查办,并反馈县(市)清查办和承储企业。  

六、压实责任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大清查工作负责,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实行普查、抽查工作的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对本企业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粮食企业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抽查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四)质检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州、县(市)清查办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粮食安全州长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州、县(市)大清查协调小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加强衔接沟通,确保工作延续,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直属企业作为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不参加州大清查协调小组。  

(二)压实工作责任 。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粮食安全州长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州政府将加大考核权重。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地大清查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粮食企业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承储企业法人是本企业自查第一责任人,对自查结果、扦验结果负责。州、县(市)清查办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严明纪律规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配备必要保密设备,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四)抓好案件核查。州、县(市)要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预案,抽调精干力量,受理涉粮举报,确保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经费保障。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按粮权所属分级承担。大清查经费拨付和使用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大清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六)严格资料归档。各县(市)大清查协调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各县(市)大清查工作建立的协调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于4月12日前报送州发展改革委备案(联系人:冉四龙;联系电话:2822474)。

大清查有关检查方法,由州清查办另行印发。

附件:甘孜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

附件

甘孜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

一、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我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长:刘吉祥 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高 州政府副秘书长

陈天康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治平 州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

员:方 州财政局副局长

州农牧农村局局长

州统计局局长

农发行甘孜州分行副行长

三、工作机构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发展改革委,由李治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承担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李治平兼任。

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不再另行发文。大清查任务完成后协调小组予以完成此次大清查任务后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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