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item.columnName}}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1-11 01:08:57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303次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19〕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甘孜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在中央、省明确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州级及以下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科学界定州与县(市)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规范州与县(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明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具体事项及其执行标准和分担方式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

执行标准:中央统一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600元/年、初中800元/年;我州在此标准之上增加小学60元/年,初中120元/年,达到小学660元/年,初中920元/年。

分担方式:中央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部分由中央、省分比例承担,其中:中央80%、省20%;我州高出基准定额部分由州、县(市)分级承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

执行标准:中央和省免费提供。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州、县(市)无需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执行标准: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根据川财教〔2012〕52号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1700元/生·年。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州、县(市)无需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执行标准: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基础标准4元/生·天,统一按照190天/年执行。

分担方式:中央统一按照190天的执行天数、按照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核定营养改善计划;(1)国家试点农村中小学中央全额补助4元/生·天;(2)地方试点县城中小学中央补助3元/生·天,省级补助0.667元/生·天,州、县分级承担0.333元/生·天。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执行标准:根据川财教〔2012〕298号文,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2000元/生·年,三年级1000元/生·年。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补助,州、县(市)无需承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执行标准:根据川财教〔2010〕34号文,对在州内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给予免除学费。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补助,州、县(市)无需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执行标准:根据川财教〔2017〕146号文,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资助面贫困生占在校生总数59%比例,中央、省定额补助2000元/生·年。

分担方式:中央、省、州、县分级承担比例:中央80%、省10%、州和县(市)10%分级承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执行标准:根据川财教〔2016〕32号文,省级核定补助标准为免学费定额补助450元/生·年,免课本费定额补助350元/生·年;在此基础上,根据甘办发〔2015〕7号文,州级将补助标准提高至免学费定额补助1000元/生·年(其中:康中、泸中1200元/生·年),免课本费定额补助1000元/生·年。

分担方式:省级核定补助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州提标部分由州、县(市)分级承担。

(三)基本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执行标准:按照甘财社〔2019〕71号文中标准执行。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和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补助,州级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执行标准:(1)基础养老金,由省级制定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州级从2014年起逐年递增1元/人·年。(2)参保缴费补贴,执行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3)代缴费补贴和丧葬补助金,执行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

分担方式:(1)基础养老金,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州级提标部分由州、县(市)分比例承担,其中:州80%、县(市)20%。(2)参保缴费补贴,省、州、县(市)三级财政分比例承担,其中:省50%、州10%、县(市)40%。(3)代缴费补贴,涉及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代缴对象补贴由州、县(市)分比例承担,其中:州20%、县(市)80%。(4)丧葬补助金,由县(市)全额承担。

(五)基本医疗保障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执行标准:(1)城乡居民参保政府补贴执行国家基础标准。(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代缴补贴执行省级基础标准。

分担方式:(1)城乡居民参保政府补贴,中央、省、州、县(市)四级财政按照每年度规定的定额承担。(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代缴补贴,原省级基础标准由省承担70%,剩余30%由州、县(市)分比例承担,其中:州20%、县(市)80%,2018年后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12.医疗救助。

执行标准: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

分担方式:中央、省依据困难群众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州级依据上年度全州城乡居民总人数按5元/人·年的标准安排资金,并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县级依据上年度本地城乡居民总人数按1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资金并承担“兜底”责任。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

分担方式:中央、省、州、县(市)四级财政分比例承担,其中:中央80%、省10%、州2%、县(市)8%。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执行标准:执行省级基础标准。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其中:中央80%、省20%。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

执行标准:(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2)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执行甘民政〔2017〕79号文件标准。(3)孤儿生活保障补助执行省级标准。

分担方式:(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由中央、省依据困难群众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州级按照上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数的5%安排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县(市)承担“兜底”责任。(2)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补助和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补助由中央、省依据困难群众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给予补助,州级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3)孤儿生活保障补助由中央、省、州、县(市)四级财政按定额或比例分担,其中:中央定额补助,省按标准补足的部分承担40%、州、县(市)按60%分级承担。

16.受灾人员救助。

执行标准: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

分担方式: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市),省、州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17.残疾人服务。

执行标准:上级明确标准的按上级标准执行,没有明确的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

分担方式: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州级主要依据保障对象数量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县(市)承担“兜底”责任。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

执行标准: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

分担方式:资金由中央、省、州、县(市)四级财政分担,无分担比例,主要来源于中央、省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级财政兜底。

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政策内容、执行标准和资金来源等随中央、省的政策调整而变化。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确后,根据实际确定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州级财政在落实州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市)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州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市)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市)财政要确保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州级财政要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县(市)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捷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