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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0-04-15 07:37: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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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甘办发〔2020〕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甘孜州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

一、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交通运输企业,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交通运输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交通运输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对企业职工培训专项资金补贴的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在保障应急运输、基本客运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受疫情影响的道路客运班车和包车车辆按程序报停。(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三、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交通建设项目进场费用增加、主要外购材料价格及运费上涨、功效降低、窝工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和投资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由各参建方(监理、检测、设计、施工)按照进场复工情况、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等实际情况统计申报(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工程计量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再报项目业主审定并由合同双方协商调整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复工中增加的疫情防控(防疫物资、分散错峰就餐、增加宿舍)等费用支出,可依据项目业主审批的复工方案和相关防疫物资采购发票等,由项目业主审定后据实计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交通运输企业,减免3个月房租。国有交通运输设施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中小企业减免的租金,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对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生活物资、防疫应急物资运输,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县(市)组织的生活物资运输,由调入地县(市)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州商务合作局商州财政局制定。(责任单位:州商务合作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对参与“春风行动”的道路客运车辆给予适当政策性补贴,由州级财政对执行“春风行动”任务的省内市际客运车辆给予政策性补贴,弥补其执行客座率控制政策带来的经营损失。根据我州外出务工地主要集中省内成都、绵阳等市(州)和公路运行里程的实际,平均每车补贴0.2万元/趟次。匡算运送0.5万人次(含农民工、学生),补助总额为50万元,具体视国家有关客座率控制政策执行时间及农民工(学生)疏运量据实结算。(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

七、对高速公路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达到AA级的企业,通过降低保函额度、调整保证金缴纳方式等措施,积极缓解其资金压力。对符合政策的公路交通项目,结合实际工作进度,积极向上级争取适度超前下达财政补助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交通运输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鼓励国土资源、银监、金融工作等部门及第三方评估和鉴定机构、担保公司等相关方面对办理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人行甘孜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甘孜银保监分局)

九、对受疫情影响停运的客货运输车辆,银保机构允许其延长车辆交强险以及相关商业险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交通运输企业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最长时间不超过4个月。(责任单位:甘孜银保监分局,州内各保险机构)

十、因免收通行费导致偿还当期银行贷款本息有困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允许其适当展期,优化疫情期间征信管理。对近期需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或需为其关联投资人申请建设项目贷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简化审批程序,增加贷款额度,做到应贷尽贷,并适当给予利率等优惠。(责任单位:人行甘孜中心支行,州内各银行金融机构)

本措施仅适用于我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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