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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科技领域州与 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19 02:58: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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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科技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2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科技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


甘孜州科技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科技强州基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72号)精神,按照“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划分州与县(市)权责、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省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科技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州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和县(市)财政关系,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框架清晰、边界明确、权责共担、保障有力的科技领域保障机制,为增强全州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普及等公共科技活动。对以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活动,采取市场化方式投入,政府注重引导和激励。

合理划分州与县(市)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州级财政侧重支持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以及跨区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等重大科技任务。县(市)级财政侧重支持与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规划先行,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与相关政策协同配合,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等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方面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定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和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对地方自主设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由州级与县(市)级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紧密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导向型基础研究,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全州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由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对事关全州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聚焦现代工业、现代畜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开发,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财政根据相关科技研发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市)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方面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财政和县(市)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围绕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目标,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全州发展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需要建设的州级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有建设任务的县(市)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辖区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由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通过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对围绕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培训、引进、服务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州财政事权,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培训、引进、服务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

对财政投入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财政和县(市)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州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财政奖补、风险补偿、后补助等间接支持及前补助引导支持方式,支持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公益民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县(市)级财政结合本辖区实际,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通过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调整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财政和县(市)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创新中心、自主创新示范区、国省级高新区、国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省级创新型城市(县)、成果转移化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根据本辖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财政通过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方面

对组织科技宣传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财政和县(市)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州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州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保障,由县(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州级财政通过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州与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州属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州财政事权,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属科研机构承担县(市)政府委托任务,由县(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市)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方面

我州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中央、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国内科技合作由同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科技领域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州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州级高端智库建设、开展重大战略规划、科学决策研究等事项,由州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市)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由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技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相应调整。

三、配套措施

(一)增强科技投入保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对基础研究定额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二)落实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积极落实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支持方式,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将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同推进相关改革。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体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产业创新融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的生产力转化力度。

(四)加快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科技领域现行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梳理和修订完善,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落实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要求,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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