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item.columnName}}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教育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6 07:01: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549次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教育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212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教育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4

甘孜州教育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教育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州与县(市)权责,确定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明确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标准,规范州与县(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明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具体事项及其执行标准和分担方式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管理等4个方面。

(一)学前教育方面(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保障)

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基础标准执行,2020年起,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础标准为500元。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

(二)义务教育方面

1.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

执行标准:在落实国家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继续执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927号)文件规定的提标政策,小学710/·年、初中970/·年。

分担方式:中央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部分由中央、省分比例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我州高出国家基准定额部分(小学60/·年、初中120/·年),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

2.免费作业本

执行标准: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小学30/·年、初中40/·年。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5%,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45%,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45%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执行,每年补助1700/·年。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25%,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25%,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25%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全年按190天计算,每天每生补助4元。

分担方式:国家试点农村中小学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城中小学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州、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3/·天、省级0.667/·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0.333/·天,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0.333/·天。

5.校舍安全保障

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基础标准执行,补助标准1400/平方米。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6.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执行标准: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每月补助400元。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由省级定额补助220/·月,州级财政定额补助45/·月,县(市)级财政定额补助135/·月。

(三)学生资助方面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执行标准:在落实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标准上,继续执行《中共甘孜州委 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藏区一流教育的意见》(甘委〔20131号)和《中共甘孜州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藏区一流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31号)文件规定的提标政策,公办农牧区幼儿园按600/·人补助保教费,公办城镇幼儿园按1000/·人补助保教费。

分担方式:公办农牧区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500/·人,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100/·人,县(市)级学校由县(市)财政承担100/·人。公办城镇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500/·人,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500/·人,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500/·人。

2.普通高中两免补助

执行标准:在落实国家制定的普通高中两免补助政策上,继续执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实施普通高中两免教育计划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57号)文件规定的提标政策,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康中、泸中)免学费补助1200/·年、其它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1000/·年;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1000/·年。

分担方式: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其它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省级财政定额补助450/·年;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其它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省级财政定额补助350/·年。其余部分属于州属高中的学生及州内跨县就读高中的学生的两免资金由州级财政负担,县属高中学校的学生两免资金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年。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10%,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10%,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

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2000/·年。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执行,国家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年。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奖励标准为6000/·年。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7.脱贫户家庭中职在校学生生活补助

执行标准:在落实国家制定的脱贫户家庭中职在校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上,继续执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教育扶贫攻坚学生资助政策及州县资金分担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的提标政策,对全州脱贫户家庭中职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期500元(每学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补助40%,在州属中职学校(指州职业技术学校及康北、康南分校、州卫生学校)就读的脱贫户家庭中职学生不足部分(60%部分)由州财政承担,在州属中职学校以外就读的脱贫户家庭中职学生的不足部分(60%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8.脱贫户家庭本专科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执行标准:在落实国家制定的脱贫户家庭本专科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上,继续执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教育扶贫攻坚学生资助政策及州县资金分担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556号)文件规定的提标政策,对全州脱贫户家庭新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专科、本科),按每生每学年4000元标准给予资助(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资助到学业结束。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40%比例给予定额补助(1600),州级财政按10%给予定额补助(即400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级财政承担(即2000元)。

9.非义务教育阶段脱贫户家庭学生资助

执行标准: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4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贫困大学生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府发〔201629号)文件规定政策执行,对升入高职、专科预科、本科预科、专科、一般本科、重点本科院校的分别按照5001000200030004000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由州财政补助20%,其余80%部分由各县(市)级财政承担。

10.国家生源地信息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

执行标准: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分担方式:我州户籍学生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考入省属高校和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5.625%,生源地县(市)财政承担1.875%。

(四)其他教育管理方面

1.一线教师退休一次性奖励资金

执行标准: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甘孜州一线教师退休一次性奖励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办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政策执行,在甘孜州境内公办学校从事教学工作,退休时教龄满30周年及以上的一线教师,除享受正常退休政策规定所有待遇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

2.义务教育阶段炊事员工资

执行标准:按照《中共甘孜州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藏区一流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31号)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批州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聘用寄宿制学校炊事人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函〔2009124号)文件规定政策执行。

分担方式:所需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

3.教学质量奖

执行标准:按照《中共甘孜州委 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甘委发〔201825号)文件规定政策执行。

分担方式:州级财政每年不低于500万元、县(市)财政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海螺沟景区管理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上述范围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内容、执行标准和资金来源等随中央、省、州的政策调整而变化。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州级财政在落实州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市)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州级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市)落实到位。县(市)财政要确保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市)教育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规范预算管理。州级财政要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县(市)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健全数据采集。各级财政及教育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协同推进改革。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