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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1-07-23 00:38:36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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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甘办发〔202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甘孜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1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发布、申诉、修复、退出,以及联合奖惩实施、督促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遵循原则: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第四条 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信用办)负责全州联合奖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查;牵头编制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监督全州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负责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汇总管理,协同名单认定部门共同发起联合奖惩;负责联合奖惩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联合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报送、退出,联合奖惩措施细化和实施、申诉和修复申请处理,以及对失信信用主体的督促监督等。

第五条 州信用办依托州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州信用平台),完善联合奖惩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动态协同功能。

第六条 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纳入州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进管理。

第二章 名单认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依据本行业领域全国、全省统一标准执行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工作。

第八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指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或扶持的信用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下同),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确定信用等级良好的信用主体,以及受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或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

第九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指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且受到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

(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条 失信重点关注名单(以下简称灰名单)。指在重点领域发生单次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或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信用主体。

灰名单的信用主体在信用修复有效期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由认定部门(单位)按黑名单认定标准,转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大数据警示名单。指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但值得警示的信用主体。依托州信用平台和三个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3个以上不同重点领域被列入灰名单的信用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对名单信用主体实行事前告知,并通过州信用平台发出预警。

第十二条 认定依据: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信用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四)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

(二)若初步名单为黑名单,则认定部门(单位)向被列入初步名单的信用主体发送告知书,告知其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及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接受其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认定部门(单位)应在该信用主体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陈述和申辩事实的复核,并向其反馈处理结果;

(三)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州信用平台将初步名单与各领域红、黑、灰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黑、灰名单信用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四)认定部门(单位)将经交叉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信用中国(四川甘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

(五)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处理;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后认定正式名单。

第三章 名单发布

第十四条 州信用办和各部门(单位)分别将国家、省下发的名单,以及本部门(单位)已认定的名单上传至州信用平台。

第十五条 名单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号、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行政决定文书号、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信用修复、移出条件和程序等。

第十六条 州信用办应在自收到部门推送认定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 州信用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州信用办向各相关部门推送名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甘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灰名单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名单发布应当保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发布时限与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四章 奖惩实施

第十九条 州信用办会同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作为联合奖惩发起部门。

认定部门(单位)向州信用办书面提出联合奖惩申请。州信用办对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的红、黑名单通过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黑、灰名单交叉比对进行筛查,确保已被列入黑、灰名单的信用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被列入红名单中的黑名单信用主体,将其从相应红名单中剔出,并及时告知相应认定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接收红、黑名单,查询和填写本部门(单位)相关奖惩措施,响应联合奖惩。

第二十一条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应将红、黑名单信息查询纳入审批、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流程。鼓励将红、黑名单信息插件嵌入本部门相关管理系统,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实现对红、黑名单信用主体信息的自动提示。

第二十二条 对红名单信用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包括推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交易成本、加大宣传推介支持力度、信用加分或提档,以及在执行《甘孜州州级财政奖补办法》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黑名单信用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包括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信用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探索将黑名单信息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充分共享。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黑名单信用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鼓励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探索与行业协会商会共享黑名单信息,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企事业单位的失信信息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州信用平台。

第二十七条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通过联合系统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至州信用平台,归集、整理形成联合奖惩典型案例。州信用办定期统计和分析联合奖惩实施效果,将联合奖惩典型案例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异议申诉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红、黑名单认定信息、联合奖惩措施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甘孜)”门户网站申诉模块上报申诉信息,或直接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甘孜)”门户网站提交申诉申请及材料的,由网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转至相关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部门(单位)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异议申诉人。符合条件的申诉,认定部门(单位)应将处理意见报送至州信用办,由州信用办在州信用平台中完成申诉信息调整处理。奖惩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第三十条 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工作失误导致信用主体的失信等级划分不当或误列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导致信用主体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赔偿。支持有关信用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一条 黑、灰名单的信用修复规则与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信用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认定部门(单位)应根据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明确信用主体能否修复信用。

鼓励黑、灰名单信用主体在履行行政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修复信用。

第三十二条 黑名单信用主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在认定部门(单位)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甘孜)”门户网站信用修复模块按程序申请修复信息。

“信用中国(四川甘孜)”门户网站自申请材料提交成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修复工作,并撤销相关信息。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记录和信用修复记录应纳入州信用平台后台保存。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如对信用申诉、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名单退出

第三十四条 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二)经异议处理,确定名单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信用主体从名单中删除;

(三)红名单信用主体在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灰名单,或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守信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信用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四)黑名单信用主体通过主动修复在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

(五)认定标准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将其从相应名单中删除。

第三十五条 信用主体退出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联合奖惩系统将名单退出信息推送至州信用平台,并向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发送通知,提醒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州信用平台后台继续保存(误列入名单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州信用平台应及时将名单退出信息交换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章 督促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黑、灰名单信用主体,认定部门(单位)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与失信信息原则上要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甘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通过州信用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

第三十八条 认定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相关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九条 由认定部门(单位)依据本行业省、州级主管部门(单位)制定的约谈提纲,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灰名单信用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单信用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州信用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

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记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归集至州信用平台。

积极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协同监管,州信用办应组织建立相关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州信用平台保存。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失信举报监督制度。州信用办在“信用中国(四川甘孜)”门户网站开设投诉举报通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围绕诚信建设,开展“诚信万里行”等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共享黑名单信息,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对黑名单信用主体的曝光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典型案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底前按要求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内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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