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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3-25 01:31: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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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22〕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甘孜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3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州与县(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与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州与县(市)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力构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建设美丽甘孜和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州性生态环境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跨县(市)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州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测网络建设等规划制定,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生态环境、重点生态功能区、噪声功能区划、温室气体清单、生态创建、农村污水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划以及方案、预案制定(修订)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

将州级确定的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州级开展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背景值、农用地土壤、噪声、辐射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控、省控和州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的基础保障,县(市)级确定建设的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市)级开展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背景值、农用地土壤、噪声、辐射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县级及以下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一般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与督察。

将州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州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全州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县(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调查处理,迎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监察,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执法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政策、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州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州级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党政同责”目标绩效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州级权限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州级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全州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及能力建设,全州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急演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授权范围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市)污染物减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县(市)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市)级以下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急演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等,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地方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州县(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州与县(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州县(市)政府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要加强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各县(市)要按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

(三)强化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支持方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将生态环境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强化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州县(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新局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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