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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2022-06-17 03:56:41
来源: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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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22〕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高等教育,促进全州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团结富裕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甘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所在地为甘孜州、拟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预科、高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第三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脱贫户家庭子女;

(二)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困难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

(三)城乡残疾人员(含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

(四)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第四条 对当年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单招升入全日制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根据学历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补助学费和临时生活费。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通过高职单招升入高职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元;

(二)通过普通高考升入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三)升入本科预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四)升入二本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4000元;

(五)升入一本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资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社会团体、个人捐助资金。

第六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由州财政补助20%,其余部分由属地县(市)财政承担。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教体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健全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教体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及时下达资助资金,会同教体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九条 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体的认定、数据的更新与信息共享,配合教体部门做好学生申请资格的认定审核等工作。


第五章 资助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进入《甘孜人社》微信小程序,通过“阳光申报”如实填写并提交《甘孜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扫描件:

(一)高校录取通知书;

(二)户口簿;

(三)孤儿学生或事实无人抚养学生需提交由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需提交残疾证;

(四)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需提交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或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教体部门收到学生申请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同县级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在线审核。经评审通过的学生须在“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以及当地的醒目场所或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体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教体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在线提交州级教体部门复审。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州、县(市)财政应将资助资金纳入预算,资助管理机构应建立资金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管理。各县(市)教体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将资助资金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已享受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资金低于本办法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州、县按分担比例资助。公费师范生、医学本科定向生等已享受免学费、生活补助等政策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该资助。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与检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对骗取资助金的学生或家长,一经查实,取消被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通过当地醒目场所和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通报,同时向学生就读高校通报情况。

对违反审核程序、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已经接受资助又无故中途退学或因违法犯罪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县级教体部门负责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政策及成效,并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和体育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11月6日印发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4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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