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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政策解读
2016-12-01 06:38:32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1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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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甘孜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甘办发〔2016〕59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该《办法》的背景

20155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新《行政诉讼法》凸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惩戒的权利,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出台该《办法》的意义

州委、州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具体体现。

是2016年我州全面推进依法治州、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将有力推动新《行政诉讼法》在我州的深入贯彻实施,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规范政府及部门出庭应诉工作。

将着力解决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告官不见官”“ 告官难见官”、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等问题。

将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增强我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出台该《办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2020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

的意见》(川府发〔201547号)。

四、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八条,内容主要包括出庭应诉的概念、适用范围、出庭应诉的条件与要求、规范出庭和委托代理行为、做好答辩、举证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积极回应司法建议等。

五、需要重点把握的方面

(一)哪些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涉案标的

金额巨大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上级部门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本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应当这样处理:

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向其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着装整洁规范,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出庭礼仪,自觉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三)哪些情形应当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或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的。

 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的。

 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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