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item.columnName}}
城乡贫困群众的福音来了 ——甘孜州规范特殊人群救助管理
2017-05-15 06:37:34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107次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为帮助解决我州城乡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维护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州政府对《甘孜州特殊人群医疗救助办法》(政府令16号)进行了修订,于近日以政府令38号重新印发。

《新办法》根据分级诊疗管理规定,重新定义了“特殊医疗救助”的内涵:指按照分级医疗就诊管理办法,因患大病转院或符合首诊条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申请施救的户籍在甘孜州的城乡贫困居民。

《新办法》为确保基金合理运转,结合当前精准脱贫工作,合理规定了救助范围和对象:范围为救助对象因患17种救助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新办法》严格救助申请程序,规范流程,确保应保尽保。明确:申请对象在各项优惠政策享受报效后仍存在困难的,救助对象本人向州民政局申请审核审批后,州级特殊医疗救助给予救助。凡州级特殊医疗救助已给予救助的,县(市)民政部门不再救助。申请特殊医疗救助,需提供必要的凭证,如医疗救助申请书;申请救助人身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证、医疗保险等等。

《新办法》规范和提高了救助标准。对于特殊人群的医疗救助,从简单的按照比例予以救助修改规范为“一定的比例、个人负担3000元(起付线)”,其中明确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门诊肾透析治疗患者给予救助的标准;另一方面是提高了救助上限,从“接受救助累计不超过一万元”到“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一次特殊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新办法》规范了处方审核和检查审核,避免药物滥用。严把转诊、转院关,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分级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对特殊救助对象的药品使用严格按照州医保药品目录执行,医务人员应在规定的用药目录内开具处方。需大型设备进行检查的,由主管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务科、业务院长审核批准。

《新办法》规范了经费划拨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支特殊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住院治疗费用。每半年经州民政、财政、卫计、医保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州财政局直接结算。

《新办法》增加了预算安排。州财政由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提高到260万元作为特殊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由州财政专户储存,定点医疗机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