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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7-05-15 06:37:35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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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州人民政府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办法》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保障待遇、资金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各方的职责,有利于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办法》指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统计等部门,综合考虑维持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和水、电、燃料等费用科学制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详细的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并明确五类收入为家庭收入、八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作为审核保障对象的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结束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公示栏或公示墙内,对审批结果进行长期公示。

《办法》提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并按程序对保障对象实行普查和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将普查和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新增、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违规办理“人情保”、“关系保”等行为的,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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