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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8-05-04 06:35:57
来源:
康巴传媒网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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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精准 扶贫精准脱贫,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川省脱贫攻坚工作约谈、谈话诫勉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脱贫攻坚责任的县(市)、 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和州县(市)相关单位(含督 导单位)及其全体人员,包括“五个一”“三个一”帮扶力量。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脱 贫攻坚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推进不力,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问责。

脱贫攻坚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权责一致、分级负责,依靠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执行落实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工作整体推进的。

(二)对脱贫攻坚工作不研究不落实,不服从安排,不担当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三)工作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责任落实流于形式, 导致脱贫攻坚工作“走过场”、被动应付的。

(四)对政策措施研究不透,制定政策措施出现明显失 误或偏差,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五)其他影响脱贫攻坚进展应当问责的情形。

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按要求选派“五个一”“三个一”帮扶力量或不按规定程序轮换相关驻村帮扶人员,未实现贫困村、贫困户结对帮扶全覆盖的。

(二)派驻单位对派出人员“重派轻管”,生活上不关心、 不爱护,严重影响派出人员工作积极性的。

(三)联系领导、帮扶单位、驻村工作组未按规定开展 驻村帮扶工作的;帮扶规划、年度计划及措施不切实际或执 行落实不力,未达到帮扶成效的;帮扶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帮扶工作的。

(四)“第一书记”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落实不到位,没有脱产驻村或未达到驻村规定时间,对帮扶对象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工作敷衍塞责,驻村群众满意度低的;农技员驻村工作未达到规定时间,作用发挥不够的。

(五)派驻单位未及时召回不适合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的;帮扶责任人未按规定对联系贫困户开展帮扶工作 的。

(六)政策措施宣传宣讲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扶持政策应享未享,甚至误导、欺骗贫困群众的;对贫困群众教 育引导不力,出现悬挂违禁画像的或参与分裂活动的。

(七)其他不履行帮扶职责应当问责的情形。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措施不力、成效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在国家、省考核中 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国家对省、省对州考核结果的。

(二)在全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分片区排名倒数 10 %以内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分类考核排名末位 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认可度未达 到国家标准的。

(三)未严格执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违反贫困县约 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 假、违规操作,出现“数字脱贫”“被脱贫”“假脱贫”现象的。

(四)建档立卡未实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薄、县有档”的;档案资料不规范,出现逻辑混乱、主次不清、内容错 漏等问题的;国家扶贫开发信息子系统贫困户数据与实际情 况、纸质档案、帮扶手册、明白卡不一致,未实现精细化管理的。

(五)贫困户致贫原因分析不准确,未按照“五个一批” 因户施策制定帮扶措施,或帮扶措施执行不力,未达到帮扶 成效的;“回头看、回头帮”落实不力,巩固提升机制薄弱, 导致贫困退出不稳定、返贫率高的。

(六)其他影响脱贫攻坚成效应当问责的情形。

扶贫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使用不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项目规划不到位,资金分配不合理,未对贫困人 口脱贫、贫困村退出精准安排项目资金的。

(二)资金项目申报审批把关不严,实施程序不规范, 验收审核“走过场”,资金拨付不及时,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导致建设进度滞后,工程质量差的。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价中受到上级通报 或点名批评的;未建立和落实地方财政投入扶贫增长机制的; 涉农资金不按相关扶贫规划有效整合,整合使用率较低,未 充分发挥资金整合效应的。

(四)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标准, 项目资金管理混乱,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的。

(五)扶贫资金监管不到位,出现贪污挪用、跑冒滴漏、 截留私分、违规分配、虚报冒领、侵占套取、挥霍浪费、私设“小金库”等现象的;未严格执行公开和公示公告制度,导 致社会和群众知晓率低或不知晓的。

(六)“四项基金”宣传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监管不落实的。

(七)其他违反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制度规定应当问责的 情形。

脱贫攻坚工作纪律执行不严、作风不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州委州政府七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扶贫方式方法简单粗暴,脱离实际,不尊重群众 意愿,漠视群众合理诉求,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强 烈的。

(三)发表不当言论,曲解政策,误导群众,导致工作 推进不力或群众反响较大的。

(四)对群众信访举报、媒体监督反映问题,消极应付, 推诿扯皮,造成群众意见大或不良影响的;对脱贫攻坚领域 信访问题化解不力,引发群体上访的。

(五)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对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的违纪 违规问题处理不严,整改不力的;对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发 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督查督导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 或发现问题未反馈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

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 诫勉及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对单位和个人的问责同时进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纠正错误,未影响工作完成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消除影响的。

(四)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严重失职、渎职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四)在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期间被连续问责的。

(五)对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打击、报复、陷害等 行为的。

(六)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符合本办法应当受到问责的,由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问责 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问责机关提 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对受到问责的单位,按照问责处理结果轻重, 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值或“一票否决”,严格兑现惩处。

对受到问责的个人,其问责处理结果作为取 消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被召回的 驻村干部还应责令其退还驻村所有补助。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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