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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11-28 07:11:42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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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举措,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近日,甘孜州出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由州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代管,资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合作银行以5倍放大倍数为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仅对合作银行为在甘孜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本金损失进行的适度风险补偿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重点支持旅游业、农业产业,特色中藏药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办法》指出,贷款企业为“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入库企业,符合甘孜州产业发展战略和银行信贷政策。贷款用途仅限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入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风险补偿资金按企业提出申请,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对贷款政策的符合性进行初审,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合作银行推荐由银行独立审贷后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申报。

根据借款企业自身保证条件不同,按照“部门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企业贷款申报,可采取“企业信用+银行”“企业抵(质)押物+银行”以及“担保公司+银行”三种方式:

(一)信用良好,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企业业务办理模式为“企业信用+银行”,不设抵(质)押物,直接由借款企业与合作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二)信用良好,但风险较大,能提供抵(质)押物的企业业务办理模式为“企业抵(质)押物+银行”,由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

(三)信用良好,但风险较大,且没有抵(质)押物的企业业务办理模式可为“担保公司+银行”,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由借款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基准利率退出后参照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最大优惠。若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贷款利率予以调整,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办法》指出,要加强风险防控。“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随时关注、及时预警,并将贷款发放以及欠款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通报公示,严格履行贷后巡查、跟踪监督、风险分类、风险处置等管理程序,及时化解风险。

建立合作银行叫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合作银行,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合作资格。合作银行贷款逾期率超过5%的直接取消合作。

对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管理法律法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法人、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定期在中国信用(四川甘孜)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并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惩戒。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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