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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9-11-22 02:32:55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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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全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以下简称“农房”)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加快形成覆盖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近日,甘孜州出台《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各县(市)要选定1-2个群众基础好、积极性高、宅基地及农房现状具有代表性的乡(镇)或村开展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试点。2019年12月底前,各县(市)要制定出台《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明确登记类型、方法、程序、要件及办理时限等。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20年11月底前,实现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整合,并以县(市)为单位逐级汇交成果。

《意见》指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二是身份合法、自愿申请。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

三是便民高效、不变不换。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做到便民高效,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登记的权利内容不变更,可以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意见》明确了登记对象和范围

一是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农房的宅基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可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地上建筑物因坍塌、拆除等原因损毁,且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以及新批准宅基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不能申请登记。

二是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确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是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村委会办公室、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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