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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解读
2019-12-03 12:35:41
来源:
州医保局
阅读数:
1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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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病”政策的出台背景
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是最常见的慢性病,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高血压、糖尿病的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第6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会后,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10月底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我州“两病”政策的保障措施
11月29日我州出台了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是明确用药保障范围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三是明确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的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高血压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年,糖尿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年,报销待遇从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同时患有两个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四是做好政策衔接。参保人员不可重复享受我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待遇和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我州特殊门诊保障疾病范围外的高血压Ⅰ级、特殊型糖尿病患者可直接申请纳入“两病”保障范围。在特殊门诊保障范围内的高血压Ⅱ级、Ⅲ级、糖尿病Ⅰ型、糖尿病Ⅱ型由患者自主选择申请纳入两病或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类别。因病情需要发生住院费用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三、我州“两病”政策的配套措施
  为确保“两病”政策落地实施,提出了4个管理:
一是认定管理,“两病”门诊实行认定管理。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为依据。“两病”认定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及以上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经申报备案后可进行认定。
二是就医管理,治疗机构为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定点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两病”门诊认定的患者,由认定机构拟定治疗方案,治疗机构根据认定机构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三是结算管理,“两病”门诊用药实行即时结算管理,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治疗机构结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
四是协议管理,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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