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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0-04-01 06:28:24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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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近日,我州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七项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我州行政区域内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州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由我州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州级相关部门、所在县(市)政府联合制发实施方案;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政府负责配合国家、省、州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由我州负责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对我州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市)的江河湖泊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州水利局、相关河流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市)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水利普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政府负责配合国家、省、州开展水流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由我州负责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对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州林草局及湿地、草原所在县(市)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政策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由我州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对我州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市)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州级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探索开展三维确权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市)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由我州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已登记发证的州属国有林保护管理局、国有林场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市)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重点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方案》明确了三个工作阶段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3月31日前)。制定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编制州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同时部署指导各县(市)编制本辖区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于5月31日前报州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启动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2023年)。配合国家、省开展我州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本州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州自然资源局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州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在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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