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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07-09 01:12:4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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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近日,甘孜州出台《甘孜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要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到“十三五”末期,全州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22.8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8.27万亩,确保建成8.55万亩,力争建成22.2万亩高标准农田,为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筑牢坚实的资源基础。

《方案》明确了四项工作任务:

一、严格管控建设占用耕地

(一)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把关,严格用地定额标准管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超出用地定额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单独选址和城镇批次建设项目,应在用地报批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运用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对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占补平衡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平衡。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建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论证制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并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四)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总量管控,分解下达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建立用地投入产出绩效评估考核制度。加大闲置土地清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制定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

二、强化耕地生态保护

(一)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1.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土地整治为平台,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精细化。强化“土地整治+”理念,发挥土地整治的平台和基础作用,实现“土地整治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物质基础,推动现代农业、生态治理、新农村建设、扶贫攻坚等”的“1+N”综合效应。积极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2.加快高标准农田绿色示范区建设。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统一纳入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二)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完善耕地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科学有效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各县(市)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项目,明确新增耕地面积、类型及质量等级。重视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化肥农药减施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循环利用、土壤污染防控等行动,强化土壤质量保护、提升与建设。开展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调查评价。完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变化动态监测和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三)加强耕地生态建设和休养生息。

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类实施耕地保护措施。严禁在土壤污染严重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禁止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加强生态型土地整治设计,提高耕地及农田生态系统质量。加快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与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试点示范。对 25 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 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统筹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启动州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将轮作休耕耕地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全力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三、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完善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州调剂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多途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县(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统筹实施农村宅基地整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新增耕地经验收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前提下,对财政、农牧农村、水利等部门和社会资本参与实施的涉农项目,若产生新增耕地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对新增耕地进行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后,按程序报批备案使用。

(三)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政府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州域内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按程序报请在省域内调剂补充。从严管理补充耕地调剂指标,确保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对在省域内进行指标调剂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四)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加强对土地整治等补充耕地项目的全程管理,强化项目日常监管。要科学编制规划设计,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格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依据《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加强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四、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一)建立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加大耕地保护奖补力度,鼓励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实施经济补偿和奖励,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二)改革创新土地整治机制。探索通过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的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建立土地复垦激励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整理复垦。探索建立生态型土地整治激励机制,加大对生态型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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