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鼓励更多的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近日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三大变化
一是区别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与非达标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不再扣罚财政资金;
二是允许空气质量达标城市质量指标在达标范围内有一定波动;
三是对超出一定范围内波动的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扣减40%的激励资金。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激励约束办法不变。
二、《办法》考核内容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同比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分为基本目标任务和奋斗目标任务。考核分为两部分:
一是对各市(州)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激励或约束;
二是对各市(州)当年达标天数率、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视改善情况给予激励。
三、《办法》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
采取“等额预分、次年清算 、据实考核、分档扣收、等额扣罚”方式处理。
每年初,省财政将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等额预分配到各市(州)。
次年初,由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已达标市(州),在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波动范围内的,全额奖励预分配部分;超出波动范围且变差的,扣收激励资金预分配部分的40%。未达标市(州),按目标达成情况按比例奖励或扣收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预分配部分,并按照扣收额等额扣罚地方财力。扣收、扣罚资金继续统筹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激励。
四、《办法》明确同比改善激励资金
按照“等额预分、次年清算,据实考核”方式处理。对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励。
每年初,省财政将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等额预分配到各市(州)。
次年由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根据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州)应得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
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预分配的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资金全部收回,用于激励环境空气质量有改善的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