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近日,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甘孜州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深化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互动联动机制,实现“应出尽出”的总体工作目标,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意见》明确规范了出庭人员即行政负责人范围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其中明确指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意见》明确了10类应出庭应诉案件和负责人出庭情形
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
2.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
3.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4.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5.重大涉外案件;
6.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
7.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8.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9.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10.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上述10类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同时规定,对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以及当年度被诉较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另外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并派符合规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关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要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庭秩序,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协调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同时应当督促本机关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意见》建立健全了相关机制
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州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全州两级法院加强与州、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共同建立通报、联席会议、司法建议反馈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席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