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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解读
2021-01-08 08:39:32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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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甘孜州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

根据命令,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

命令明确,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建立火灾防患责任体系,明确火灾防患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煨桑点、坟地墓地包点制度,实行网格化、台账化、审批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严禁人员随意进出封山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命令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烧香、煨桑、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在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在林区、草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在林区、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市)人民政府防火令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命令明确,各县(市)、乡(镇)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联防联控责任机制;林区和草场毗邻单位应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督导;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州包县(市)、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林场、工区)、村包组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区块)的责任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防住火。

命令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各级公安、林草、应急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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