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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解读五
2021-02-02 08:43:32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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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2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

《条例》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灭机制,确定联防联灭区域,建立联防联灭制度,明确联防联灭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联灭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条例》第二章“职责和保障”中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部门分工、企业主体、基层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并建立督查和约谈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等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动救援力量、火灾扑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输配电线路及设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工作,并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其他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火源管控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条例》第三章“火灾预防”中明确,每年101日至次年63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21日至51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在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铁路、公路、机场的经营单位或者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草原的防火工作,电力、通讯线路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开展建设,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巡护,采取物防、技防等措施及时清除管理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火灾隐患。因林木生长危及电力、通讯等设施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实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建立州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户包人、人包地块的责任制度。

《条例》第四章“火灾扑救”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集中统一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灭机制开展扑救工作。火灾扑救工作应当有具有专业知识和扑救经验的人员参与指挥。参加火灾扑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实施扑救,并做好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工作。

《条例》第五章“灾后处置”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明确,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对规定事项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高火险区内,拒不遵守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拒不遵守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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