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item.columnName}}
《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政策解读
2021-04-08 01:29:01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388次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文件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

一、修改背景

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严谨性,确保修改后的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发挥维护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传承民族婚仪文化、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积极作用,特将《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修改成为《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并经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2月6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

二、修改内容

一是将标题修改为:“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

二是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三是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倡导文明婚俗,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四是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本变通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变通或者补充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五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

六是删去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三、施行时间

2021年4月7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