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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低保政策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我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全省发布的低限,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39次会议审议同意,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540元/月,增长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1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增长12.9%,新标准与全省低保低限持平且高于动态调整的国家贫困线。上调低保标准惠及16.7万城乡低保对象。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