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公示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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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立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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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1〕210号)第十八条 |
州人防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行政许可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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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州人防办 |
1.适用范围:我州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3.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核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行政许可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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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3.《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州人防办 |
1.适用范围: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3.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核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行政许可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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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设备设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州人防办 |
1. 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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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
州人防办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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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征收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2.《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州人防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2.审核责任:按照人防法律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提出是否同意免建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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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3.《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州公安局与州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1.催告责任:作出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或者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逾期不执行的,由执法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行政审批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人防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执行,制作并公示强制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办理。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或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改正情况,恢复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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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3.《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 |
州人防办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违反人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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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重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1〕210号)第十一条。 |
州人防办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记录存档。 3.移送责任:对违反人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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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奖励 |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州人防办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在行政管辖范围内对所有从事人民防空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荐和选拔,并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市政府或人防主管部门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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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3.《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川人防办〔2009〕239号)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州人防办 |
1.适用范围: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3.审查责任:审核所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组织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 4.宣传责任:做好宣传、推广使用工作。 5.使用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使用合同。 6.监督责任: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7.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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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其他行政权力 |
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州人防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所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建与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拟办意见; 3.宣传责任:做好宣传,监督实施。 4.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6)2836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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