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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01 07:10:00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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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函〔2020〕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州人口流动变化情况,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根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体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社会化、动态化、规范化,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提供、申报、采集、核实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居住信息,依法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

申报。

1.申报主体。一是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流动人口,应主动向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二是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三是用工单位应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四是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的人员,应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后仍在场所内滞留的人员,应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五是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申报。

2.申报内容。如实登记并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从业信息、居住信息,包括登记个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服务处所、职业、岗位;居住地址、居住事由、住地变更日期和地址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信息。

3.申报方式。流动人口个人信息提供、申报可采用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流动人口个人可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在“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对本人及家人的居住和就业信息进行登记。单位(场所)、房屋出租人可在“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注册,由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对本单位(场所)从业人员、居住人员和承租人的居住及就业信息进行登记;也可进行书面登记或传真至指定号码。

(二)采集。公安派出所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要予以配合。

1.制定规范。根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要求,细化采集内容,建立采集内容规范。

2.强化培训。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掌握采集规范,熟练操作运用采集平台。

3.采集录入。组织人员深入辖区、相关单位(场所)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录入“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

4.维护更新。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维护更新长效机制,确保数据准确。

(三)核实。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由申报个人或申报单位负责核实申报信息。公安派出所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提供、申报的流动人口信息,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四)查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办法》的单位(场所)和个人,并通报同级主管(监管)部门,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被查处的单位(场所)限期整改。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村(居)委会信息登记,督导检查酒吧、茶楼、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

(三)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导各类学校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四)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督导寺观教堂内落实留宿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五)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地名相关信息,督导救助机构做好留宿(流浪乞讨救助人员)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导用工单位、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物业服务、建筑类企业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交通运输、交通施工企业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九)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娱乐场所、网吧、影剧院等服务性营业场所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住院流动人员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宣传引导个体私营业主向经营生产所在地主动提供、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十二)银保监部门:负责督导金融服务单位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十三)通信发展部门:负责督导通讯营运企业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十四)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配备管理人员,强化工作落实,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协同联动机制。由县(市)政府主导,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二是协调实施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参加,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三是巡查服务机制。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牵头,以流动人口协管员、网格员等为主要力量,每周开展一次巡查,督促指导辖区场所(单位)按规定及时开展工作。

(三)健全组织体系。各县(市)要在乡镇(街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居)委会、单位(场所)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点),确保全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健全。有效整合网格员等力量,按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实行“以证管人”。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各部门要通过横幅标语、集中宣传、新型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全方位、深层次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大新闻报道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努力营造公众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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