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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2-04 06:57:00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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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20〕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甘孜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甘孜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激励全州消防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其高强度、高风险和24小时驻勤备战的职业特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20〕5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本方案所称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适用于方案部分内容。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一)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应急管理系统奖励的有关待遇等同于军队奖励待遇。将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之家”门牌。为新入队和退出(不含辞退、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举行迎送仪式。〔州应急管理局、州地志办、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奖励比例及项目参照公务员表彰奖励执行。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社会优待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其中低于原来待遇的,采取平稳衔接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二)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税务局)

(三)机场、车站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为消防救援人员开设“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增设优先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消防救援院校学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等)优先购票、通行,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州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康定机场集团、新川藏运业)

(四)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及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旅游局)

(五)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设置明显的“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开辟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凭有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行先救治后付费。(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六)鼓励银行机构对外服务窗口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责任单位:甘孜银保监分局)

(七)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参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在工作随调、帮助就业和发放未就业补助,享受现役军人配偶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驻州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申请减免学杂费,帮助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的)在州内读书子女根据其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对教育质量较好的公立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

(九)全州消防救援队伍参照地方公务员相关考核考评办法,一并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各类考评奖励范围,经考评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后,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责任单位:州委办公室、州财政局、海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在住房方面享受以下政策:

1.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责任单位: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2.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申请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上人员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中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时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4.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消防救援人员招录及退出享受以下优待:

1.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责任单位: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依法保留。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依法依规免除其他负担。(责任单位:州农牧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税务局)

3.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4.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

5.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按规定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6.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工作满一定年限(5年以上)且表现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消防文员在考取州内公务员、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时,建立同条件下加分、优先招录等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残联)

8.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责任单位: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责任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

(十二)各级科技部门要把消防救援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列入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积极支持保障。(责任单位:州科技局)

(十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重大救援行动后的心理危机干预服务。(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十四)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职业风险救助制度,按规定保障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文员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按照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年的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文员伤残、牺牲、烈士评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消防救援队伍在职干部纳入各地相关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赴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同时将消防救援队伍相应级别领导干部纳入培训对象范畴。具体培训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各地消防救援队伍作出规划,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财政预算保障

州消防救援支队和州森林消防支队及以下单位执行州直机关1993年工改保留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消防救援干部按所任职务(职级、专业技术等级)、消防员按工勤人员等级,执行州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保障。〔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海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共建,支持消防救援工作,给予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如遇到《方案》内未明确、待商榷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站在全局高度,站在利好层面,站在关心、关爱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指战员切身利益立场上,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可根据上级政策、规定的变更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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