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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2016-10-19 03:08:45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阅读数:
1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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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州支队负责州发展改革委立项、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管辖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8362816319

 

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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