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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孜州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
2018-12-12 10:55:57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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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群、阿朱、泽仁多吉、仁真委员:

提出的《关于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他项权利证办理难的建议》(第14号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州金融服务工作的关心、支持,经我办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充分发挥“小、快、灵”和“接地气”的特点,有效补充地方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融资缺口,对缓解我州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14年,为进一步满足我州多样性融资需求,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我办致函[《关于做好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函》(甘府金函〔2014〕12号)]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商局请求其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积极指导相关县(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地方准金融机构做好动产、不动产融资抵(质)押登记工作。此举对我州融资活动中的动产、不动产融资抵(质)押登记工作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

目前,我州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他项权证办理难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法律规定,加上缺乏有效的价值认定,农民不能把宅基地用来抵押贷款。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限于宅基地不得抵押和房地一体抵押的法律规定。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法为农村居民办理房地产抵押相关手续。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具体调整内容为: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的基础上,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同时规定,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授权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我州18个县(市)均不属授权试点地区。因此,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抵押登记,暂无法办理农村居民住房相关手续。

再次感谢您对我州金融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办将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努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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