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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孜州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71号提案的答复
2020-12-21 07:29:52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阅读数:
2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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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彭景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财政工作关心和支持,对于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移民干部待遇的建议》(171号提案)已收悉,我们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如您反映的实际情况,我州乡镇基层干部移民工作的主要力量,是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2020年以前,州直各部门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主依据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州委同意、由州财政局印发的《甘孜藏族自治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财发〔2014〕67号)文件。2020年,我们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相关通知要求,对原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甘孜藏族自治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财发〔2020〕2号)文件,并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定通过,印发全州执行。各县(市)先后根据该管理办法,制定了本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下乡补贴标准等规定。州委州政府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于2017年印发了《中共甘孜州委 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试行)》(甘委发〔2017〕12号)文件,建立了值班加班补贴待遇机制和县(市)、乡(镇)干部下基层补贴机制。

目前,我州从事水电移民工作的基层干部工作量和难度大。但从事相关工作的干部,我们均按照我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绩效管理办法,保障了相关待遇,其到基层或出差开展工作差旅费补助均按照各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标准和补助均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致;并商州级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表示:基层移民干部的工资待遇和差旅费补助不具有特殊性,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并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禁止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委办发电〔2018〕59号)中“……未经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出台津贴补贴政策。已经自行出台但未实施的一律不准执行”的规定。我州无权自行出台相关政策工资待遇和津贴补贴政策。同时,建议我州代表能在省政协会议召开之际,向上一级人大政协反映我州基层移民干部相关工资待遇的情况。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鞭策和激励,也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扎西德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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