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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解读
2020-01-10 09:05:00
来源:
州水利局
阅读数:
15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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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更好的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颁布实施3次修订。2016年7月2日现行《水法》颁实施。本法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一、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现行《水法》共八章八十二条,从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水法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是河湖管理范围内涉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开发利用水资源,要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相关地区的利益,符合防洪的总体安排,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三是国家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四是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五是规定水事纠纷处理、执法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非法建筑物、阻碍行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罚款。

(二)主要特点一是高度体现了新时期的治水新思路,明确了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方向,为依法治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现行《水法》认真总结实30多年来的治水经验和教训,全面分析我国水资源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矛盾的基础上,提出从传统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新思路,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二是从法律上确定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水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水法》既规定要把水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财政上予以保障;又强调水利(水资源)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要求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必须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三是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这里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确定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二是确定了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确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四是水资源管理重心从开发利用管理转移到合理配置和节约保护,完成了重大转变。《水法》明确了新时期水资源发展战略,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强调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突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水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强调依法开发的同时,还赋予“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原《水法》关于开发利用的条文有14条,新《水法》减少了4条,保留10条,原《水法》关于用水管理的条文只有5条,新《水法》增设了“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一章共12条,规定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制定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行水量统一调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计量收费、节约用水等,规定比较细致。五是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要求建设节水型社会。突出节水是新水法的鲜明特点之一。在水资源利用目标上,新《水法》明确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在水资源利用的指导思想上,明确实行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强调加强政府的节水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在合理配置水资源方面,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水法》对各级政府、各类用水部门都明确规定了其职责,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过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把解决水资源短缺和保障水资源的高效持续利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经济生活中共同遵守的指导原则。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从方针、政策、制度,以及节水技术等方面制定了全面、系统、具体的目标、任务、措施与义务。这是我国水利事业发展的重大突破和新的里程碑,是治水思路的重大战略调整,对推进我国现代化水利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水法》在我州贯彻执行情况

(一)《水法》配套法规立法工作取得进展2009年8月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施行。《变通规定》主要特点:一是规定了下泄生态流量管控和违反生态流量监管的处罚,这全省通过立法来规范生态流量管控首创。 二是探索建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对政府以资源方式参股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二)建立了《水法》“5项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制定了《甘孜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成立甘孜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州长担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和水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16个州级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承担省政府对州政府的考核工作,并开展对县(市)政府考核。二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取水许可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出台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了州内涉水项目规划和水资源项目建设中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将水资源论证作为了涉水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三是强化水资源用途管控制度建立了州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了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出台了《甘孜州“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对各县人民政府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实行管控。四是启动建立节约用水、水价和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印发《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宣传贯彻实施用水定额的通知》,实施乡城县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指导开展公共节水型单位建设、节水型学校创建工作和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创建;启动了康定市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启动了7条甘孜州重要河流水功能区划分及纳污能力核定。五是落实水资源规划制度州级《水资源综合规划》18个县级《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并获得政府批复。

四、我州在执行《水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水资源管理“强监管”的短板明显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认识不到位,基础工作欠账大,全社会节水意识普遍不强,群众用水习惯和科学用水意识较差,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水资源监控、管理制度、执法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水资源要素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尚未形成。建议加大《水法》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

(二)水资源管理队伍量少质弱,缺乏技术支撑县水利行业基本满编或超编运行,但专业技术人才又严重紧缺,受编制所限,定向培养需求无法落地,“量少质弱”现象普遍存在。机构改革后州县水资源管理队伍编制和人员数量严重减少,而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大,州级水资源管理人员仅1人,18个(市)平均不足1人为兼职,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强大职能职责、工作量极不匹配。建议积极争取编制和加大专业培训。

(三)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水资源管理范围广、要求严,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程度高。地方财力拮据,缺乏上级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水功能区划定等多项重要工作难以按上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建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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