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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10-11 06:53:04
来源:
州应急管理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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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更高的要求,需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6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是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是根据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监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部,其他有关部门和职责也作了调整,需要通过修法对原来的法定职责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42条,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原则,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的工作对象不是生产经营单位,而是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内容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状况,而是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综合监管的工作重点在于指导协调、监督及检查,而不是代替、包办具体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一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是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四是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强化领导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二是厘清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方面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和应急措施备案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二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三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三、我州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州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持续稳定好转,连续118个月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多年保持全省“双最低”,全州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十三五初的0.148下降到十三五末的0.044,下降70.27%。目前,完成大量的、明显的事故隐患整治后,事故控制进入到了一个瓶颈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明显收窄,当新风险和隐形的安全隐患暴露出来后,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所反弹。如:今年,全州共计发生各类一般生产安全事15起,死亡19人,受伤12人,事故起数同比增加5起,增长50%,死亡人数同比增加7人,增长58.33%。虽然我州今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特别是陆续发生4起死亡2人的较大涉险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主要突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县(市)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包保责任清单落实有差距。部分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没有完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一些部门执法不严格,存在“宽、松、软”现象。一些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不精准、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现场管理无序、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高。道路交通领域,公路建设历史欠账较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投入不足,临水临崖路段风险隐患多,旅游包车和农村客运事故隐患大,危化品运输存在监管盲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因赶工期、抢进度而忽视安全的问题大量存在,挂靠施工、违法转包分包等现象比较突出,顽固性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屡禁不止。非煤矿山、危化品、餐饮行业、消防等领域防控范围广、隐患多、风险大。

(三)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州、县级层面专业应急管理人员匮乏,乡镇应急管理机构缺失,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传统落后的安全监管手段与新产业、新业态不相适应,“最后一公里”问题十分突出。

工作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增强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知法、守法、用法,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的浓厚氛围,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实际行动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部署,提升监管能力。紧密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法这一法律武器,学以致用开展执法检查、督导检查,着力堵塞监管漏洞,依法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力构建包保责任、清单管理、全员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责任保险,切实织密扎牢安全生产风险防护网。妥善运用提高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实施职业禁入以及联合惩戒、公开曝光等条文规定,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自查自改,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三)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宣贯实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督促企业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培训和宣传,让依法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更加深入人心同时,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搞好配合宣传,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法》有效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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