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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2022-01-02 03:26:00
来源: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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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

学法辅导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由2003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51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一法一规同步实施。

20214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车辆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截止2020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56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8亿人。2020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328万辆,新领证驾驶人2231万,我国公路总里程达501.25万公里,高速公路达14.96万公里,世界第一。飞速发展的数据背后是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式,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自实施以来,全国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况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科学,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标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共8章124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规定。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共17条。主要对机动车登记、注册、变更、审验及驾驶证申领、培训、定期审验、累计记分制度等方面明确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共10条。主要对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范、机动车安全停放等方面明确规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共35条。主要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在具备通行条件道路上行驶时具体责任任务进行明确划分和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共8条。主要对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六章执法监督共9条。主要对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岗、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执行职务要求、收费标准、处罚和收缴分离、回避制度、执法监督、举报投诉制度、交警执法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2条。主要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处罚种类、对违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饮酒、醉酒驾车处罚、超载行为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管部门、交警违法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6条。主要对本法用语的含义、军警机动车管理、拖拉机管理、境外车辆入境管理、授权制定执行具体标准、生效日期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主要变化和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施行起,经历过200712月和20114月以及20214月三次修改,今年4月的修改括 “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

(一)提升治理效能,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增加“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完善相关部门交通管理职责和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政府及相关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增加“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激励惩戒制度;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二)坚持安全第一,大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增加机动车生产、进口许可制度;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增加重点车辆动态管理规定;增加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明确违规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并鼓励为电动自行车及其驾乘人员购买保险;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改善便民服务措施。推动相关证明凭证电子化;缩短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审查、发放时间;明确由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机动车上牌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增加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规定;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拓宽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渠道;明确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规定。

(四)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进一步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将“四同时”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机动车变更车道或者借道通行的避让规则;增加未成年人乘车安全要求,完善安全带及安全头盔使用规定;完善超载、载运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定。

(五)坚持公平正义,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完善交通事故抢救和报警义务性规定,并明确划定警戒区域的安全要求;扩大了交通事故调查手段和调取证据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事故各方赔偿责任规定,并根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生产、销售车辆及其零配件、安全头盔、安全座椅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产品,建设、养护、管理道路及交通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增加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的相关规定。

(六)科学配置法律责任,着力突出教育引导功能。坚持教育为主、体现行政处罚“轻轻重重”的原则,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除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提高处罚标准。加大对“毒驾”“代扣分”“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酒驾、醉驾处罚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种类。

四、我州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合力不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但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但是,我州实际的状况是:各部门没有形成各部门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合力,造成全州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二是智慧交通前端点位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我州智慧交通于20195月完成一期建设,已建设卡口198个、违停33个、高点39个、球机257个、事件检测28个、车载120个、诱导屏40个。我州目前通车里程达38326公里,明显存在前端点位偏少,覆盖率低的情况,严重影响指挥调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三是道路防护设施和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有待完善,道路通行条件有待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三条都分别对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作明确规定但我州受特殊的自然条件等各种因素限制,部分路段防护设施缺失、路面窄、车道少,缺乏停车场,不同程度的影响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二)对策建议。一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定要求,各相关部门充分履职尽责,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合力,全面提高全州群众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二是启动智慧交通二期建设。由州公安局认真总结智慧交通第一期建设经验,细致谋划二期建设规划,完善提升智慧交通功能,推进智慧交通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由州政府统筹考虑智慧交通建设资金。三是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配套设施。建议政府牵头,完善交通标志标线、道路基础扩宽提升流量承载能力以及建设防护栏等安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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