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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精神释义
2019-01-31 07:05:53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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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精神释义

州安全监管局 泽郎格西

一、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内容,共一百一十四条。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职责。

(三)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八)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规定。要求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案例:2012年5月9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飞机维修基地2名作业人员因氩气泄漏中毒窒息,另有8人在施救过程中相继中毒窒息,造成6人死亡、4人重伤)。

三、我州最重要和适用的规定

(一)明确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新措施,特别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矿山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许可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安全设施验收的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

(三)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四)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明确了新闻单位公益宣传的义务和舆论监督的权利。各类新闻媒体既有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的权利。

(六)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针对一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供民爆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和有关金融机构。

(八)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州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处于脆弱期、爬坡期、过坎期,安全生产不确定因素较多。一是安全基础相对薄弱。非煤矿山企业多而小,投入不足,多数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较低;加油站个体私营较多,安全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全州公路通车里程3.8万余公里、三级公路仅1775公里、四级以下公路3.6万多公路,多数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滞后,监管人员不足。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一些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比较淡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较差,现场安全管理不够规范,隐患自查自报自改不够深入,员工安全“三级教育”落实不到位,“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安全监管监察能力不足。个别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县(市)政府,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督促检查不深入、工作推进不平衡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三是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力度,持续保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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